正文 《大瓷商》與《大清瓷魂》大戰京滬寧(1 / 2)

《大瓷商》與《大清瓷魂》大戰京滬寧

法治在線

作者:鄧光揚

“先師坐東朝,弟子今開窯,一盅雄雞酒,叩敬先師嚐,有事弟子在,蒙師多關照。”電視連續劇《大瓷商》中,製瓷高手殺雞灑血焚香鳴炮,祈神庇佑。銀屏下該劇拍攝者與《大清瓷魂》著作權人,轉戰上海、北京,圍繞“侵權還是‘碰瓷’”的爭議焦點,連打三場官司。北京海澱法院和北京一中院均認為,著作權保護的是作品的表達形式而非思想內容,《大瓷商》沒有侵權!

北京奏捷後,《大瓷商》拍攝者卻喜中有悔——後悔過早達成和解協議並向對方給付133萬元許可費,便轉戰南京,請法院判令對方返還許可費。

開播在即,《大瓷商》被訴抄襲

2003年,肖亮36集電視連續劇《大清瓷魂》劇本殺青。南京廣電集團下屬南京電視台電視劇製作中心(以下簡稱南京電視劇中心)獲知此訊,與肖亮洽商,2004年1月6日雙方達成《〈大清瓷魂(暫名)〉劇本創作協議》,約定將劇本精簡為30集電視連續劇劇本,供南京電視台拍攝電視連續劇。肖亮按約改寫後,交對方審核,並根據所提修改意見再度調整潤色了劇本,直至對方滿意才依約領取大部分稿酬。但該劇本因故未投入拍攝。

2009年5月,南京電視劇中心發現北京陽光盛通文化藝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通公司)等三家機構拍攝了電視劇《大瓷商》,其故事情節、社會關係、人物姓名和性格等,與《大清瓷魂》有大量的相同和相似之處。被懷疑將劇本“一女二嫁”的肖亮,力證清白,並告訴南京電視劇中心:《大瓷商》剽竊了《大清瓷魂》。

接到南京電視劇中心的彙報,南京廣電集團非常重視,迅速致函盛通公司,要求停止侵權。

交涉無果,南京廣電集團攜手肖亮,將北京盛通公司等三家拍攝機構及《大瓷商》的作者盧建中、熊誠告上法庭,聲稱“被告未經許可,複製、改編了原告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侵犯了原告合法享有的著作權”,請求上海市浦東新區法院判令各被告——停止侵權、賠禮道歉,銷毀全部原始載體、拷貝、劇本,電視連續劇《大瓷商》不得發行,連帶賠償人民幣200萬元。

“《大瓷商》馬上要開播,突然遭遇官司,我們哪耗得起時間?他們賣鹹魚,我們賣鮮魚;哪有時間陪他們打馬拉鬆官司?”訴訟過程中,盛通公司擔心打官司會影響電視劇如期發行,進而影響收益,遂會同另兩家拍攝機構,與兩原告簽訂《和解協議》:盛通公司支付133萬元,兩原告許可其發行《大瓷商》。

據此,上海市浦東新區法院準許兩原告撤回對盛通公司等三家拍攝機構的起訴,並將針對《大瓷商》兩位作者的起訴移送至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

轉戰北京,《大瓷商》告捷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北京市海澱區法院受理該案後,肖亮、南京廣電集團又認為北京中視影視中心文化中心(以下簡稱影視中心)參與侵權,將其追加為被告。

兩原告在訴狀中稱:盧建中、熊誠剽竊《大清瓷魂》作品,寫成電視劇劇本《大瓷商》,已侵犯了兩原告的著作權及相關權益。北京中視中心未盡合理的審查義務,將侵權劇本轉讓牟利,應與盧建中、熊誠承擔共同侵權責任。故請求判令:三被告向兩原告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連帶賠償200萬元。

兩原告主張《大瓷商》剽竊的事實,主要基於四方麵事實:即人物姓名設計、主要人物設計、主要人物關係設計、重要故事情節設計,並提供了相關書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但三被告也侃侃而辯:肖亮的《大清瓷魂》未公開發表,三被告也未接觸過、也未聽說過該作品,無抄襲、剽竊之途徑與條件。比對雙方的作品可看出,從故事發生的年代、故事的發展情節、劇本的演員對白等均不一樣;兩劇本人物名字雷同純屬巧合……因此《大瓷商》沒有抄襲、剽竊《大清瓷魂》,請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海澱區法院最後認定劇本《大瓷商》不構成對《大清瓷魂》所享有的著作權的侵犯,駁回了原告肖亮、南廣集團的全部訴訟請求。

肖亮、南廣集團不服海澱區法院的一審判決,上訴到北京一中院。北京一中院審理認為,《大清瓷魂》及《大瓷商》雖然均以景德鎮為背景,描述了我國民族瓷器製造業和瓷商的發展和興衰,但是《大清瓷魂》是以清朝中期為時代背景,跨越乾隆、嘉慶兩個時期,而《大瓷商》以清末民初的景德鎮為背景,講述了在時代變遷的風雨中,景德鎮傳統製瓷業者如何曆盡艱難,傳承並發展製瓷業的故事。兩部作品在故事主線上不同,且根據不同的曆史背景和故事主線所創作演化的作品內容亦存在較大的差異。雖然在開場部分章節的具體情節上以及人物姓名上有少量的相同或相似之處,但其並未使得兩部作品的表達方式構成實質性相似。因此,在作品的具體情節設計上存在少量雷同並不足以證明被上訴人侵犯了上訴人的著作權。2011年8月2日,北京一中院駁回了肖亮、南廣集團的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