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納稅人憲法權利的保護
經法視點
作者:夏超
摘要: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的同時享有包括憲法方麵的權利和稅法方麵的權利。保護納稅人在憲法方麵的權利有助於納稅人權利的實現以及對國家權力濫用的防止。本文從稅收法定主義,納稅人的憲法權利等方麵論述,闡釋保護納稅人憲法權利對納稅人和國家的雙重價值並探究如何更好的保護納稅人的憲法權利。
關鍵詞:憲政;基本權利;納稅人;權利保護
稅收是國家或其他公法團體為財政收入或其他附帶目的,對滿足法定構成要件的人強製課予的無對價金錢給付義務[1]。從納稅人的角度出發稅收具有範圍極為廣泛,涵蓋人們經濟生活全部內容,與國家聯係最緊密的特征。因此,稅收是公民聯係國家,參與管理的重要紐帶,將納稅提升到法律關係要明確主體的權利和義務。但在日常生活中,納稅人的義務被過多強調但納稅人享有的權利卻不多被涉及。諸如納稅人納稅原因,管理監督權,權利救濟等等。這些權利的實現成為擺在我們麵前的問題。
一、納稅人憲法主體資格的確認
(一)公民基本權利的釋義
按照權利所體現的社會關係的重要程度可分為基本權利和普通權利,基本權利是由憲法規定的公民必不可少的權利,也是國家製定有關法律法規的依據[2] 。普通權利則出現在憲法以外法律,法規之中。雖然有的學者對憲法權利與基本權利進行區分,認為基本權利不完全等同於憲法權利[3]。但在本文中,我們為了將納稅人的人憲法權利與納稅人在稅法中的權利進行區分,將憲法權利與基本權利進行等同。
(二)納稅人應然享有憲法權利和稅法權利
納稅人的權利體係從應然狀態分析包括納稅人的憲法權利和納稅人的稅法權利,憲法權利方麵,納稅人享有財產權,選舉與被選舉權等憲法權利,稅法權利方麵,納稅人享有在稅收征收,稅收出發和稅收救濟方麵多項具體的權利。從數量上來說,我國納稅人在擁有較多權利。但在實然狀態下,我國納稅人的權利可以被落實的仍占少數,這些情形也不利於稅收法定進而是憲政的實現[4]
(三)納稅人在憲法中缺乏獨立主體資格及其弊端
現階段,我們隻能通過將納稅人和公民的概念進行同化才能推知其憲法權利的存在,因此納稅人並不直接具有憲法主體資格,憲法權利容易被納稅人忽視而為國家機關濫用權力提供可能。為了,防止納稅人的應有的權利被“合法侵害”,更好的保護納稅人的憲法權利,我們需要明確納稅人的憲法主體地位,進而實現納稅人在憲法上的權利。
將納稅人的概念和公民的概念進行等同看似可以解決以上問題,卻會造成部分納稅人的憲法權利無法獲得的窘境。如在我國進行應稅活動的外國人屬於納稅人的範疇。但因為不具有公民資格,其應有的納稅人權利無法得到憲法的保護。為了更好的保護納稅人的權利促進國家經濟的正常運行,我們有必要在憲法中確認納稅人的主體資格。
二、納稅人憲法權利分析
(一) 納稅人應然享有的憲法權利
通過憲法中的公民權利以及納稅人在憲法中應有的地位可以推知納稅人在憲法中應當享有三項權利如下:
1. 依法納稅的權利。依法納稅的權利是納稅人憲法權利的基礎,屬於一種消極權利,其實質是稅收的法定主義,沒有法律的規定,任何公法機關都沒有征稅的權力,納稅人有權拒絕繳納非法定的任何稅款,並有因此獲得救濟的權利。
2. 基本生存的權利。納稅人基本生存的權利是國家獲得稅收的保障,同樣屬於一種消極權利,其內涵包括納稅人的生存權和平等權。納稅人的生存權具體來講就是納稅人的納稅活動不得影響其基本生活。平等包括形式平等與實質平等,形式平等通過納稅人的依法納稅權利實現。實質平等則通過“量能課稅原則”得以實現:在稅法上要體現主體的差異,促進稅收的和諧。
3. 監督參與的權利。納稅人監督參與的權利屬於積極權利。包括在稅收征納和使用關係中的監督權,參與權和救濟權三類,這三類權利都是賦予了納稅人主人翁地位的權利,促使納稅人參與到國家管理之中,直接限製公法機關濫用權力,實現稅收法定原則和量能課稅原則,保障納稅人其他權利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