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年金受托模式及運作流程的優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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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黎秀茹 王瑤
摘要:企業年金的運作,需在遵循《企業年金試行辦法》的前提下,選擇年金理事會或者法人受托機構作為受托人,全權負責企業年金的運作管理。文章在闡述企業年金受托模式的基礎上,基於受益職工合法權益保護的視角,提出企業年金運作流程的優化建議。
關鍵詞:企業年金 受托模式 運作流程
一、企業年金受托模式闡述
我國企業年金的受托模式有法人受托模式和理事會受托模式兩種,前者指的是企業和職工作為企業年金的委托人,由符合國家規定的法人,代為行使企業年金管理的職責;後者指的是企業內部年金理事會,接受企業年金管理權,代為行使企業年金管理的職責。以上兩種企業年金受托模式,受托者在其中擔任“中流砥柱”的角色,在接受委托權之前,必須與受托人簽訂受托合同,旨在控製企業年金的運作成本和保證企業年金的安全性。換句話說,受托人不僅需要具備法律規定的專業資格,而且需要具有專業的投資能力、精算能力、計劃能力、谘詢能力、風險管控能力。至於何種企業年金受托模式的選擇,筆者認為應該綜合考量該種受托模式在法律責任、專業能力、成本及規模效應、監管等方麵的具體表現,判斷是否存在委托人缺位問題、越位問題和損失賠償問題,同時是否存在影響年金運行專業性的情況,及是否產生規模效應等。
二、企業年金運作流程優化建議
1.建立賬戶信息。企業年金運作涉及三方主體,分別為委托人、受托人、賬戶管理人,其賬戶信息的建立,有兩條路線可供選擇:一是委托人將包括企業年金發起、聯係、領取、繳費等的計劃信息確認單,直接發送給受托人,受托人在接到確認單後,繼而交給賬戶管理者,建立賬戶管理信息;二是賬戶管理者將繳費賬單提交給受托人,由受托人與委托人共同核對和確認,然後發送給賬戶管理者,並建立賬戶管理信息。這兩種賬戶信息方式,筆者認為前者的委托人在整個委托流程中,擁有絕對的決定權,但企業年金運作具有一定的專業性要求,期間涉及的專業性決策,往往是委托人無法完全勝任的;而後者可將企業年金委托涉及的專業性信息,轉移給賬戶管理者與受托人共同商榷,而委托人行使最終的決策權,可減少委托人主觀臆斷行為的出現,因此可作為賬戶信息建立的首選路線。
2.繳費。企業年金繳費以現金流的方式,發生在委托人、受托人、賬戶管理者、托管人之間,期間涉及6個主要環節:一是在實施企業年金委托運作計劃後,委托人告知受托人關於企業與職工繳費的總額,及繳費的詳細信息,受托人接收到信息後,通知賬戶管理者將這些信息錄入到賬戶信息係統中;二是在繳費之前,賬戶管理者對繳費總額予以詳細計算,然後生產繳費賬單,提交給受托人;三是受托人將繳費賬單提交給委托人,兩者進行共同核對和簽字確認,再反饋給賬戶管理者;四是至繳費時間,受托人提醒委托人繳費,委托人支付繳費賬單中列出的所有費用後,通知受托人已全額繳費;五是受托人將已繳費信息發送給托管人,托管人核查到賬數額是否與賬單相符,經確認無誤後,方可將其正式入賬,並將到賬信息發送給受托人和賬戶管理者;六是受托人詳細核對到賬數據,通知賬戶管理者處理繳費賬戶,並對企業年金進行合理分配。以上經過優化的繳費環節,一方麵減少了環節間的繁榮步驟,提高了繳費的效率,另一方麵可由各方監管整個繳費過程,減少暗箱操作行為的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