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林區濫砍盜伐事件發生的因素分析和解決措施研究(1 / 2)

林區濫砍盜伐事件發生的因素分析和解決措施研究

林業科學

作者:楊洪武

[摘 要] 改革開放以來,林區的濫砍盜伐事件時有發生。非法開墾的情況也由原來的控製逐漸下降趨勢變成了回彈的現象,一些大森林資源也大幅度的遭到了破壞。因此從以下幾個方麵來分析一下林區濫砍盜伐事件的原因,並從林權的製度出發,通過網絡傳播,公告、報紙等多種渠道進行宣傳,引導和教育人們要保護林區。

[關鍵詞] 林區 濫砍伐 保護措施

[中圖分類號] S7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3-1650 (2014)05-0095-01

一、林區濫盜砍伐事件頻發因素分析

因為林區方麵的工作不是每個人都能很好的理解其中的重要意義,現在社會上的很多人對於林區的保護問題都沒有足夠的認識,對生態的保護和法律方麵的意識都相對比較薄弱,而且沒有良好的習慣,以前就對林區進行濫砍盜伐,所以習慣成了自然,這是造成林區砍盜伐事件泛濫的主要原因之一。

1.為生活所迫

由於現在國家頒布了育林政策,很多的地方都實施了封閉山林進行育林,使得木材的數量急劇減少,也正因為這樣導致了原來本就從事這方麵的工作人員直接下崗。由於他們很多又沒有文化,一直都是依靠伐木或者是木材的買賣來維持生活,不能伐木就沒有工作,這樣就形成了大量的剩餘勞動力,變成了弱勢群體。其中,這裏麵的一些人就為了維持生活的繼續,就選擇了盜伐木材,毀林開荒,不折手段的使出一切能夠增加家庭收入的措施,所以導致很多的林區受到了破壞。另外,還有一些人一直秉守著老主宗 “坐山靠山,鄰水靠水” 的觀念,所以就讓他們有了就地取材的心裏。將幼小的樹苗或者樹枝拿來當作農作物的支架,還可以當作柴火用來焚燒,為了能夠增加耕地麵積,更加是不斷地毀壞林木。

2.地方操作不當

在這個經濟時代,一些地方政府官員為了誇大地方的經濟實力,將以經濟建設中心為直接改變成以GDP的增長作為地方的發展方針。為求得政績的增長,盲目的招商引資,為那些需要林地的合作單位,直接開後門,讓其單位胡亂的改變林地的用途。對相當大一部分的單位的占用林地建設其他的工程,采取不管不問的態度。

3.管理製度不明確,執法不嚴謹,打擊不嚴力

很多的管理人員,在管理工作上態度出現偏差,工作不嚴謹,甚至出現失職情況,在管理時不按照管理製度進行處理,根據個人情感隨意表態。還有一些執法人員執法不嚴、打擊力度不夠,甚至有一小部分執法人員為了個人的利益,用罰款的方式來替代了刑事責任的追究。有這樣的案例,就致使一部分案件不經過正常的法律程序,直接私下解決。更甚者直接向其主犯人收取現金罰款,收到罰款後就不追究其責任。這種避重就輕的處理方式,讓犯罪者更是明目張膽。最為惡劣的是:個別的執法者直接去尋找盜伐者幫助他們處理這一案件,隻需要盜伐者給一定的好處費給自己就可以讓其隨意的進行伐木。以上幾種情況,都是給森林的生態安全還有林區的安全帶來了嚴重的隱患。

4.法律製度的不完善

法律製度的不完善也是造成林區濫砍伐的一個重要的原因。目前我國《森林法》對於砍伐者的行為製定的尺度還不是很具體,在主觀人為是否屬於故意還是間接的被指使等情況的劃分不清楚。在平常的工作中,管理的人員對於數目的數量、體積等都是隻憑肉眼看,並沒有實際的工具進行一個準確的測量和登記。在抓到砍伐者的時候後,對於砍伐前後的數據沒有一個準確的對比,如此就存在著很大的誤差。在執法時,又有非主觀故意行為,這就讓犯罪者有法律漏洞可鑽。綜上所述,一些地方的政府領導,並不重視林農的利益,將發展地方經濟為借口,下令讓村民將木材以低價格集體的出售給加工木材的企業,讓該地區林農的經濟受到損害,為了增加收益,林農就集體變相的去上山盜伐。既然國家對林區的保護製定了法律,那麼就應該對“侵害林農的合法效益”進行有效的保護。對於這種以個人利益為中心,損害侵犯林農合法權益的行為要嚴厲的打擊,采取一定的措施進行裁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