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政府投資項目績效審計的現狀與對策(1 / 3)

政府投資項目績效審計的現狀與對策

財經研究

作者:辛勝入

摘 要:績效審計是財務審計的擴展和深入,是指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管理和使用公共資源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進行監督、鑒證和評價,提出改進建議,促進其管理、提高效益的一種獨立性的監督活動。本文從投資項目的績效審計的必要性和政府投資項目績效審計麵臨的挑戰進行了初步分析,並提出了政府投資項目績效審計的建議。

關鍵詞:政府投資項目;績效審計;對策

隨著我國公共財政體製和框架逐漸完善,政府職能由原來的對社會經濟全麵幹預,逐步轉變為隻對市場調節失靈部分進行補充。由於政府投資項目績效審計在我國還處於探索階段,主要由審計署近兩年對個別重大項目組織實施了績效審計試點工作,基層審計機關在審計實務中很少開展,對開展績效審計的意義等方麵的認識也不夠全麵,且具體實施中缺乏規範的操作程序、方法和績效評價指標體係。對政府投資項目績效審計的涵義、目標等方麵的認識還沒有統一,對政府投資項目績效審計的理論研究也尚處於初步探索階段,雖取得了一定的理論成果,但大多較為零散、不夠深入,更未形成係統完整的理論框架,這已經成為審計理論界和實務界亟待解決的課題,因此,有必要對相關問題進行研究與探討。

一、開展政府投資項目績效審計的必要性

(一)實施投資績效審計是社會公眾對財政建設資金實行有效監督的需要。隨著社會的進步,民主的發展,公眾對提高政府部門使用財政資金支出效果和明確支出的經濟責任的要求,越來越嚴格。換句話說,也就是隨著公共財政框架的日益完善,政府可以利用的資源越來越少,而政府所承擔的社會和經濟義務卻日趨擴大,這也是績效審計在全國範圍內興起和發展一個重要原因。

(二)實施投資績效審計是深化投資體製改革的需要。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製改革的決定》精神和要求,遵循公共財政理念,政府投資必須從競爭性領域退出,集中搞好市場無法提供的社會公益事業和基礎設施建設,提供公共產品,滿足社會的公共需要,能夠由社會投資建設的項目,盡可能利用社會資金建設。《決定》對投資績效審計提出了新要求,政府對公共產品的投資是否達到了預期效益,投資效果如何?需要通過績效審計,揭示投資建設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深層次剖析投資管理體製中的缺陷,對比分析建成項目實際效益與預期效益差距產生的原因,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促進政府不斷完善投資體製,促進經濟持續、快速、健康地發展。

(三)實施投資績效審計是國家審計自身發展的需要。“審計跟著公共資金走,國家公共資金流向哪裏,審計監督就要延伸到那裏。”這是現代審計的一個發展趨勢。目前,政府投資管理的重心偏向了公共投資領域中的非經營性項目,因此,國家審計機關的固定資產投資審計工作重點也應轉向政府公共工程。

二、我國政府投資項目績效評價的現狀分析

政府投資項目是一項龐大而係統的工程,涉及麵廣,技術要求高,影響範圍大。政府投資項目的績效研究需要建立規範統一的政府項目支出經濟性評價和社會性評價製度,製定科學規範的評價指標和公正合理的評價標準,並將政府部門項目支出的經濟性和社會性評價製度納入財政管理製度範疇。我國此項工作起步較晚,雖然政府一直持續進行著行政管理體製的改革,在管理觀念、政府職能、組織結構等方麵不斷借鑒和引進國際流行的管理機製、管理技術和工具,但由於基礎薄弱,且缺乏這方麵的係統性研究,現在仍不能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發展與財政改革的客觀需要。

(一)政府投資項目的法律保障不夠、相關製度不健全。從西方各國政府項目支出績效研究的發展實踐看,績效評估的規範化、科學化和程序化必須得到立法的支持,逐步走上製度化、法製化的發展道路,以保證政府部門項目支出達到預期目標。而我國公共投資部門雖然也提出要完善項目投資決策程序,對國家重點投資項目從立項決策、建設決策、竣工驗收等環節實行全過程管理,但尚未以法律法規的形式予以明確約束,缺乏法律和製度的保障,而且各環節的約束不夠細化,沒有具體的細化指標進行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