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縱橫
作者:王稚燕
摘要:國庫集中支付製度改革以來,總體運行平穩,但也出現了一些預算單位和代理銀行在資金支付中違規或不規範操作問題。因此,針對我國國庫集中支付及其監督實踐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國庫集中支付監督對策研究是我們當前麵臨的重要課題。
關鍵詞:國庫集中支付;財政監督;內控管理
中圖分類號:F812.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1)01-0134-01
國庫集中支付製度改革以來,總體運行平穩,國庫單一賬戶體係初步建立,資金收付方式日益規範,收付效率明顯提高,財政監督明顯加強。但也出現了一些預算單位和代理銀行在資金支付中違規或不規範操作問題。這些問題的發生,反映出國庫集中支付製度改革不僅需要加強監管,還迫切需要研究建立國庫集中支付有效監督對策,保證財政資金安全高效運行,防範控製財政資金支付風險。
一、國庫集中支付製度的概念
國庫集中收付製度又稱國庫單一賬戶製度,它是目前市場經濟國家普遍采用的一種財政資金收付管理製度。所謂國庫集中支付製度就是對從預算分配到資金撥付、資金使用、銀行清算,直至資金到達商品和勞務供應者賬戶全程的監控製度,其基本含義是:財政部門在中央銀行設立一個統一的銀行賬戶,各單位的預算資金統一在該賬戶下設立的分類賬戶中集中管理;預算資金不再撥付給各單位分散保存;各單位可根據自身履行職能的需要,在批準的預算項目和額度內自行決定購買何種商品和勞務,但支付款項要由財政部門來進行;除特殊用途外,資金都要通過國庫直接支付給商品和勞務供應者。
這種製度最大的優點在於有效地提高了財政資金收繳、撥付及使用過程的透明度,使政府能夠從總體上掌握財政資金的流向及流量。
二、現階段國庫集中支付財政監督存在的問題
1.財政監督法律法規不健全
一是缺少有針對性的、專門的財政監督法律或法規。盡管我國已經出台的《預算法》、《稅收征管法》、《會計法》、《注冊會計師法》和《違反財政法規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中含有對財政監督問題的規定,但是國家迄今尚未出台一部具有完整性、係統性、權威性的國家一級的財政監督的專門法律或法規,因而使得目前的財政監督工作缺乏一個強有力的法律法規保障。
二是現行的一些財政監督規章製度不盡完善,執行困難。為了保障財政監督工作的正常開展,財政部陸續製訂了《財政監督檢查工作規則》、《政府采購暫行辦法》、《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若幹規定》、《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等行政規章製度,同時有些地區的財政部門根據財政監督工作的需要又製定了相關的製度規定。但是這些規章製度中的規定缺乏統一性,一些規定不夠具體,還有一些規定的可操作性比較差,因此,總體上還沒有形成一個十分完整的財政監督製度體係,這使得目前的財政監督工作的依據不充分,監督工作缺乏力度。
2.財政監督職責不清
明確財政監督職責,是充分發揮財政監督的作用,不斷提高財政監督的工作質量,以及深化經濟體製改革和加強財政管理的客觀要求。但是從我國目前的財政監督工作實際狀況來看,則政監督中的工作“缺位”、管理“越位”和職責“錯位”現象均在不同程度上存在著,嚴重影響著則政監督功能的發揮。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麵:財政監督工作缺乏全麵性與層次性;缺乏對微觀監督的再監督;許多財政監督職責與其他經濟監督職責重疊引發多頭無效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