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我國商業銀行發展碳金融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分析(1 / 2)

金融天地

作者:田貴賢 劉皇

摘要:當前,大力發展低碳經濟成為我國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重要契機,而低碳經濟的發展離不開碳金融的支持與創新,商業銀行在發展碳金融和支持低碳經濟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本文回顧了我國商業銀行發展碳金融業務的現狀,分析了商業銀行在發展碳金融中存在的問題,給出了我國商業銀行發展碳金融的對策建議。

關鍵詞:商業銀行;碳金融;CDM;綠色信貸

中圖分類號:F832.3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1)01-0186-01

一、我國商業銀行開展碳金融業務的現狀

目前,我國商業銀行開展的碳金融業務,主要集中在CDM項目融資、掛鉤碳排放權的理財產品和低碳的信用卡方麵。

在融資項目方麵,比較有代表性的是興業銀行。興業銀行在“碳金融”方麵進行了大膽的探索和實踐,收到了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截至2010年6月末,該行累計發放節能減排貸款571筆,金額333.81億元。可實現每年節約標準煤1501.12萬噸,年減排二氧化碳4067.37萬噸,年減排化學需氧量(COD)67.0萬噸,年減排二氧化硫6373噸,年綜合利用固體廢棄物367.7萬噸,年節水量2254.26萬噸。

民生銀行將節能減排貸款與碳金融相結合,創新推出以CDM項目下的CERs作為貸款還款來源之一的節能減排融資模式,為尋求融資支持的節能減排企業提供了新的選擇。

上海浦東發展銀行於2008年率先推出國內首個針對低碳經濟的綜合服務方案——綠色信貸綜合服務方案,形成了覆蓋綠色產業鏈上下遊的金融產品體係。截至2009年6月末,浦發銀行投入節能環保行業貸款156.96億元。2010年初,浦發銀行一IFC能效融資獲得重大突破。該行西安分行向陝西社會水泥餘熱發電項目發放貸款2200萬元,IFC以50%的比例提供損失風險分擔。該項目每年節約標準煤8225噸,減排二氧化碳2.17萬噸。

2009年,中國農業銀行首先推出CDM顧問業務,它可以為企業提供從CDM初期項目評估到最終交易、收款的一站式服務。截至2010年8月,在農業銀行管理下的CDM項目預計減排量已達到60萬噸/年。

2010年,中國銀行為浙江鷹鵬化工有限公司辦理了金額為298萬美元的CDM項目碳交易融資業務,並落實不低於298萬美元的掉期協議,不僅滿足了企業的融資需求還為企業規避了美元遠期彙率風險。

在掛鉤碳排放權的理財產品方麵,中國銀行和中國深圳發展銀行則捷足先登,目前,兩家銀行均已經發行了掛鉤碳排放交易的理財產品。

在以低碳為主題的信用卡方麵,興業銀行和光大銀行則最先涉足。興業銀行於2010年1月推出“中國低碳信用卡綠葉版”,光大銀行於2010年3月推出“綠色零碳信用卡”。

二、我國商業銀行開展碳金融業務存在的問題

我國商業銀行在碳金融業務方麵進行了許多有意義的嚐試和探索,但還存在著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

1 對碳金融的認知程度有限

由於碳金融引入國內的時間較短,我國商業銀行對碳金融蘊藏的巨大商機認識不足,對其操作模式、項目開發、交易規則、風險管理等還不熟悉,沒有廣泛而深入的介入。目前開展的碳金融業務主要集中在產業下遊和附加值較低的環節。

2 人才的缺失

開展碳金融業務對人才的要求較高,目前我國商業銀行還缺乏熟悉碳金融業務的各類專業人才,對於項目谘詢、二級市場交易以及相關衍生金融產品的開發等領域涉足較少。

3 麵臨較大的風險

首先是信貸風險。在產業結構從高碳向低碳轉型過程中,轉型企業會麵臨技術風險、價格風險等不利情況,再加上目前尚欠缺對轉型企業的補償、擔保和稅收減免等政策,往往會導致轉型企業的經營成本大幅度上升、盈利能力下降,直接導致銀行信貸風險的上升。其次是政策性風險。根據《京都議定書》,我國在2012年之前不需要承擔減排義務,可以出售碳排放權,但2012年以後,中國是否要承擔減排義務存在不確定性,這關係到我國商業銀行開展碳金融的方式。最後是法律風險。開展碳金融業務會涉及國內外多個市場主體,不同市場主體所在地區所使用的相關法律不盡相同,容易使我國商業銀行麵臨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