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與法
作者:胡煒
摘要:審計機構作為國家主要的職能部門之一,其被賦予了很大的權限,它代表國家實施審計監督權,具有獨立性、強製性、權威性以及綜合性,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對這些權限也做了明確指示。但另一方麵,對審計機構和人員的法律責任規定卻十分模糊、有限,國家審計權限與審計法律責任明顯失衡。本文將簡單闡述國家審計權限與審計法律責任的失衡以及對策。
關鍵詞:國家審計;權限;法律責任
中圖分類號:D922.2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1)01-0215-01
一、國家審計權限
審計是由專職機構和人員,對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及其他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應進行審查和評價的獨立性經濟監督活動,具有獨立性、強製性、權威性以及綜合性。由於審計具有以上特征就賦予了它以下權限:
1 代表國家實施審計監督,並在業務上對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進行管理、指導和監督。國家審計機關依照國家法律規定獨立實行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在審計工作的最後階段寫出審計報告,作出審計結論和決定,並送達被審計單位及有關協助執行部門或單位,並有權要求這些單位或部門主動地、自覺地給予執行或協助。
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規定,審計機關不但可以對各級政府機構,國有大中型企事業單位進行經濟監督,還可以對經濟執法部門如財政、稅收、金融、工商行政、物價、海關等專業經濟監督部門進行“再監督”的權利。不但可以對微觀層次進行監督,而且對宏觀管理層次也可進行監督。
二、國家審計法律責任
社會大眾普遍認為,審計法律責任是指與審計有關的各種法律責任的總稱,一般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審計機關在執行審計公務時的責任和因審計人員違法違規或過失出現的審計法律責任。另一種是審計人員查出被審計單位的賬賬不符或賬實不符等構成的審計單位或個人的依法追究的過失責任或違法責任。要更全麵的了解審計法律的責任,應從以下五個方麵人手:1 審計法律的主體應是審計組織和審計人員;2 審計法律的課題是國家、審計委托者、被審計單位、社會上利用被審單位財務報告和審計結論的第三者合法權益。有的是審計主體的審計行為直接給他們造成了損失;有的是根據審計結論和審計報告作出的經濟決策導致的經濟損失。3 審計法律責任的性質是對所造成的損失或損害所要承擔的法律上的不利後果。4 承擔審計法律責任的緣由是審計主體在履行審計職責過程中有過失。如果審計主體在履行審計責任過程中沒有過失,而是由於被審計單位自己的舞弊行為經過精心策劃且手段隱蔽,導致審計組織和審計人員沒有發現問題的,那麼他們不應當承擔審計法律責任。5 審計法律怎人對審計行為具有約束作用,審計法律責任的確定,應包括審計者、被審計者、委托者的審計法律責任的確定。
三、國家審計權限與審計法律責任的失衡
由上麵的闡述不難看出,一方麵國家審計權力巨大,另一方麵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的法律責任約束有限。從管理學的角度來說,科學有效地管理應該是權責相當,從某種程度看,權力的本質其實就是責任,任何一種權力都要有相對應的責任,這才符合民主製度的規律。如果權力的形式沒有責任的約束,使權力脫離控製,將會成為萬惡之源。所以國家審計的權利也不能例外,權力和責任的失衡,就使審計權力不受法律和機製的約束,長期以往,國家審計將流於形式,並且高高在上,缺乏公正、公平,不僅失去其存在意義,還會嚴重影響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