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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用法律和製度鎖定權力底數

評論

作者:徐家斌

“推進行政審批製度改革”是全麵深化改革的重要內容和應有之義,法律在推動和保障行政審批製度改革中起到了積極作用,最為關鍵的是,要用法律和製度鎖定行政審批改革的成果

“大道至簡,有權不可任性。”今年是全麵深化改革的關鍵之年,“推進行政審批製度改革”,便是全麵深化改革的重要內容和應有之義。

截至目前,本屆政府共分六批取消和下放了461項行政審批事項,同時大量取消和免征行政事業性收費、取消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等事項。同時,全國縣(市)一級基本建立了政務服務(行政審批)或便民服務大廳,實行一個窗口對外、一站式服務、首問負責製、服務承諾製、限時辦結製等製度,將本級行政審批、公共服務事項納入到政務服務大廳集中、公開辦理,提高了效率,方便了群眾,杜絕和預防了一些以權謀私現象的發生,受到了廣大群眾的稱讚。

但是在行政審批實際工作中,還存在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和不足,“環節多、耗時長、費用高、手續繁瑣、往返普遍”——這些行政審批的痼疾,尚未隨著簡政放權改革而得到根本緩解,其中的原因有很多。首先,“利益本位”思想在作怪。目前,國家砍掉了很多審批事項,但深究可見,一些被砍的 “含金量”不高的行政審批事項,其核心權力受各種核心權力幹擾仍難以觸及。有的地方玩數字遊戲,把多項行政審批合並成一項,以此展示改革“成果”;有的則利用“紅頭文件”,以登記、備案、年檢、監製、認定等形式,變相設置審批事項。這些換湯不換藥的做法,實質就是地方要麼層層拖延削權,要麼削權後變相增權,導致某些部門和地方在實際工作中沒有將行政審批權力轉變為政務服務的理念,沒有杜絕行政審批環節多且效率低,沒有對涉及行政的中介組織進行有效規範和監管,沒有消除行政審批收費多、中介多、材料多等現象。從根本上說,就是在行政審批工作中,一些部門從辦理審批事項的基層工作人員到部門領導,仍然把行政審批當成一種權力,死死抓住不放。

另一方麵,一些客觀現實也阻礙了行政審批事業發展,主要表現是下放權力基層“接不住”、權力下放後基層“管不好”。民革中央主席萬鄂湘指出,調研發現有的地方權力下放了,人卻未跟著下放,下級行政部門既無人員編製也無專業審批能力,造成下級無力承接下放的權力。即使權力被正常承接,管理也是個難題,例如正在實施的公司注冊資本認繳製度改革激發了全社會興業創業活力,但有些企業刻意規避法律責任,在沒有實質資本的情況下申請驟增注冊資本,背離誠實守信原則,為市場交易埋下隱患。這種地方上的“無力”延緩了在全國範圍內建立統一規範的行政審批體係,實際情況是,有的省成立了省級政務(審批)中心,有的省沒有,鄉鎮層麵情況更是不容樂觀:鄉鎮自有的審批權少之又少,權力仍被大量集中於上層。

黨中央、國務院提出,到2020年我國各級政府要建成法治政府。如果這些問題不能從根本上解決,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就很難真正實現。而真正解決這些問題,則要溯源求本,仍從“法治”中尋找答案。行政審批權作為一項權力,極容易引起“權力尋租”,法律的作用就是“把權力關到籠子裏”。依托線上線下的政務服務平台對權力運行進行優化和監督,例如江蘇省就通過“三集中三到位”,切實讓權力在陽光下公開透明運行,讓廣大群眾切身感受到政務服務高效透明。

《行政許可法》自2003年8月27日施行以來,已表明了法律在推動和保障行政審批製度改革中的積極作用,十八屆四中全會大力部署依法治國,更為用法律解決行政審批製度中的若幹問題提供了利好環境。現在最為關鍵的是,要用法律和製度鎖定權力底數,鎖定行政審批改革的成果,使其不因各級政府班子的更迭而改變。

市場經濟也是法治經濟,我們要努力做到讓市場主體“法定職責必須為”,讓政府部門做到“清單之外無審批”、“法無授權不可為”。總的來說,建設人民群眾滿意的服務型政府,必然要建設法治政府,而堅持依法行政、規範審批行為,切實提高行政審批效率和為民服務水平是建設法治政府的必然舉措。

(作者係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便民服務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