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勢下信用證結算的風險及防範措施
作者:關磊,琚亞東
摘要: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與成員國之間的國際貿易有了很大的增長,作為國際貿易主要結算方式之一的信用證也得到越來越廣泛的使用。然而,隨著國際貿易的快速發展,作為信用證的負麵產物——信用證欺詐案也頻頻發生。信用證欺詐的種類十分繁多,從不同的角度分析會有不同的類型。而且隨著科技手段的不斷提高,其表現形式也變得更加複雜和隱蔽。
以信用證外部保護機製相對薄弱,信用證當事人因素,也是信用證欺詐產生的原因。杜絕欺詐的產生是十分困難的,在實務中,隻有做好充分的事先準備,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欺詐的發生。信用證交易各當事人,包括貿易雙方和銀行職員,都要做好自我防範,提高自身業務素質,增強防範意識等,避免受到不必要的損失。
關鍵詞:信用證 信用證欺詐 防範措施
一、新形勢下信用證的特點
信用證交易的獨立性:1、開證行對受益人的付款義務獨立於受益人在買賣合同項下的履行,即使受益人違反了與開證申請人之間的買賣合同項下的義務,隻要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證規定條件的單據,開證行就必須付款。2、開證行對受益人的付款義務也獨立於開證申請人對開證行的義務。
二、信用證的作用
(一)對出口商的作用
信用證支付出口商收取貨款提供了較為安全的保障使得出口商得到外彙保證。在進口管製和外彙管製嚴格的國家,進口商要向本國申請外彙得到批準後,方能向銀行申請開證,出口商如能按時收到信用證麼,說明進口商已得到本國外彙管理當局使用外彙的批準,因而可以保證出口商履約交貨後,按時收取外彙。
(二)對進口商的作用
確保取得出口商履行買賣合同的證據。進口商填寫開證申請書的任務就是有效地將買賣合同條款化為對出口商提交單據的要求,因此進口商申請開證時可以通過控製信用證條款來約束出口商交貨的時間、交貨的品質和數量。
(三)對銀行的作用
承辦信用證業務是各銀行的業務項目之一。在國際貿易中,信譽良好、作風正派的銀行可以用高質量的服務,促進信用證業務的發展。信用證結算的不足之處主要是手續繁多、費用多、出口商容易用假單據欺詐等,這主要是因為UCP600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銀行對任何單據的形式、完整性、準確性、真實性,偽造或法律效力。或單據中規定的或附加的一般或特殊條件概不負責。
三、信用證結算的各方當事人所麵臨的風險
(一)進口商麵臨的主要風險
1.出口商交貨嚴重違反貿易合同的要求
UCP600第四條規定了,信用證與可能作為其依據的銷售合同或其它合同,是相互獨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證中提及該合同,銀行亦與該合同完全無關,且不受其約束。因此,一家銀行作出兌付、議付或履行信用證項下其它義務的承諾,並不受申請人與開證行之間或與受益人之間在已有關係下產生的索償或抗辯的製約。
2.出口商倒簽提單給進口商帶來的風險
已裝船提單應在貨物已全部裝上船後簽發,簽發的日期必須是真實的,因為提單的簽發日期即視作裝運日期。有時出口商由於在信用證規定的期限內沒有備好貨物完場裝船,而又想盡快製單結彙,於是在提供保函的情況下要求船公司開出倒簽或預借提單。其中如果提單在貨物裝船後簽發,簽發日期卻早於實際裝船日期,便構成倒簽提單。如果貨物尚未全部裝船或貨物已由承運人接管尚未開始裝船的情況下簽發了提單,便構成預借提單。無論是倒簽還是預借提單都會使得進口商不能再預期的時間內收到貨物。如果此時貨物市場價格跌落亦或是進口商不能準時向客戶供應貨物貨物而違約,這些都會使得進口商蒙受巨大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