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國際經濟組織在國際經濟法中的地位及作用
作者:雷芳芳
摘要:非政府國際組織是否是國際經濟法上的主體,是國際經濟法應該解決的一個基本問題,最近,有些學者主張非政府國際組織應當成為國際經濟法上的主體,納入國際經濟法的調整範疇。從法理學的角度分析非政府國際組織不能成為國際經濟法上的主體,並預測非政府國際組織隨著自身對國際經濟法的影響日益擴大,有可能演變為政府間國際組織,從而成為國際經濟法上的主體。
關鍵詞:非政府國際組織 政府間國際經濟組織 國際經濟法主體
一、國際經濟法上的主體的定義
國際經濟法上的主體是指能夠在國際經濟法律關係中獨立享受權利,承擔義務的法律人格者。國際經濟法上的主體享有和國家基本相同的權利,承擔與國家基本相同的義務,比如說政府間國際經濟組織在享有在其章程範圍內活動時的豁免權。聯合國憲章第105條第1條規定:“本組織享有在各成員國領土內為履行其宗旨所必須的特權與豁免。”多數國際經濟組織及其財產享有法律上的豁免、執行上的豁免,除非其明確放棄豁免。政府間國際組織就是典型的國際經濟法上的主體,它享有國際法上的獨立的法律人格,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獨立的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
二、非政府國際組織不具備國際經濟法上主體資格的條件
非政府國際組織法律人格具有突出的非國際性和非政府性。這些組織主要是私人組成、私人設立、私人運作和獨立自主的,獨立於國家政府和政府間國際組織。盡管有些非政府組織有政府作為成員參加,或者有政府官員參加,或者由政府組織設立,或者接受了政府資助,但卻不應成為受政府控製的工具。即使非政府國際組織對國際經濟關係的影響在日漸擴大,也不能據此認為賦予了其國際經濟法主體的地位。比如說聯合國經合理事會就給予了一些非政府國際組織以谘商的地位,來參與國際組織的會議、決策,但是非政府組織在表決程序上沒有任何權利,換句話說,聯合國隻是給予了非政府組織一定的建議權,但是這種建議沒有任何實質的約束力,其意見可被采納可不被采納,非政府國際組織沒有任何實質性的權力。再次,非政府國際組織沒有國際經濟法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它不能獨立以自己的名義對外承擔責任和享有權利,它對外沒有締約權,不享有一般國際經濟法主體及其財產所享有的法律上的豁免和執行上的豁免。
三、非政府國際組織與國際經濟法的關係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和政府間國際組織以及各國參與國際經濟關係的某些方麵的製約性,非政府國際經濟組織在國際經濟法的形成和製訂、國際經濟爭端的解決等方麵發揮了重大作用,成為了國際經濟關係交往中的“第四種力量”。
(一)非政府國際組織對國際經濟法的促進作用
1、非政府國際組織促進了國際經濟法的編撰工作
由於非政府國際組織的非政府性、非贏利性和組織性,使得其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起著特殊的作用。在各個主權國家往往基於本國利益的考慮,難以製訂出適合全球國際經濟發展的、並能得到其他國家認可的統一的法律規則的情況下,非政府國際組織能拋棄某國的利益,通過對國際條約的起草、談判等工作,促進國家經濟法的立法編撰。眾多非政府國際組織人才濟濟,擁有大量的專家和技術人員,他們又都是自願加入共同為實現某一目標而奮鬥,確保了非政府國際組織長期地、專一地、全心全意地為其目標進行活動。非政府國際組織的宗旨是人類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在參與國際經濟立法時不僅僅考慮到經濟的因素,還給予了人健康、人權、環保等諸多方麵的關照,使得國際經濟立法更有利於全人類的利益,這是單個主權國家所無法做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