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透視我國婚約中的彩禮問題(1 / 2)

透視我國婚約中的彩禮問題

作者:臧軒

摘要:“彩禮”並不是規範的法律用語,它曾是我國古代婚姻製度中必不可少的重要內容,也是我國廣大地區尤其是農村不可缺少的一種生活習俗。它所包含的內容很豐富,但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尚未對其性質做出明確的規定,對於現實生活中因彩禮而產生的糾紛也尚未製定出一套相對完善的法律法規,我們應該針對社會生活中出現的不同情形做出具體的規定,不斷完善我國法律對於婚約彩禮的規定。

關鍵詞:彩禮附條件贈與法律

一、婚約彩禮概述

(一)婚約彩禮的淵源

彩禮,俗稱也有納彩、聘禮等,它是在婚約基礎上產生的,我國自古以來都把彩禮作為締結婚約的一個必經程序。在“六禮”的婚姻製度中“彩禮”第一次成為一種正式的婚姻禮儀。“六禮”即: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其中的“納征”也稱為納幣,是指男家送財禮至女家,正式締結婚姻,相當於現在的“彩禮”。“六禮”是在西周時期確立並沿襲下來的;到了唐代,財禮成為了“六禮”的核心,女家以接受男家聘財的方式表示許婚;此後也出現了朱熹《家禮》中的“三禮”,即納彩、納成、親迎;到元代出現了“七條”,即為:議婚、納彩、納幣、親迎、婦見舅姑、廟見、婿見婦之父母等。

新中國成立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並沒有出現“彩禮”一詞,至此彩禮隻是作為一種民間習俗,未能出現在國家正式法律法規之中。

(二)婚約彩禮在社會中的地位作用

現代意義上隻是作為民間習俗的彩禮不具有任何的法律強製力,但受幾千年封建法律文化及傳統習俗影響,在老百姓的觀念中,送彩禮就是送“吉祥物”,也因此在我國廣大農村地區常常是把訂婚支付彩禮視為結婚所必不可少的一個前置程序。

筆者認為彩禮在當今社會生活中的作用有兩個主要方麵:其一,婚姻當事人為表達自己的誠意。第二方麵彩禮也能看作是一種對婚約的信用擔保。

二、婚約彩禮的性質

(一)關於彩禮的性質的不同觀點

關於婚約彩禮的性質,我國現行法律尚未有明確的規定,理論界也存在著多種觀點:有贈與說、訂婚契約說、不當得利說、附條件贈與說等等。

(二)對彩禮性質觀點的分析

作者認為給付彩禮的這種行為是一種“想要發生司法上的效果並且具有意思表示要素的”民事法律行為。其一般生效要件為:當事人有相應的行為能力;意思表示要真實;行為內容要合法。這也就表明僅僅有意思表示隻能使這個民事行為成立,如若想要讓這種行為生效還必須有行為人真實的意思表示。

彩禮可以分成兩類:一類是“贈與物”是指男女雙方訂立婚約後單方贈送或者說是雙方互相贈送的財物;另一類是指迫於風俗習慣而不得不支付給的大量財物,並不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因此收受方隻是取得了這種財產的占有權。在作者看來“彩禮”是一種特殊的贈予行為,是附條件的有目的的贈與。

在一定意義上我們可以把婚姻關係看成是一種契約關係。彩禮的給付與收受是發生在契約成立階段,正因為有了財力的給付與收受才使得契約得以生效。

三、完善我國法律中的彩禮糾紛問題

(一)《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對於處理我國的彩禮糾紛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它並不全麵。首先,我們並不能把所有的婚約中的財產都稱為彩禮,也並不是隻有辦理結婚登記和共同生活兩種行為方式存在,建議應該具體問題具體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