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學生傷害事故保險賠償
作者:張愛玲
摘要:學生保險成為國內外當前應對學生傷害事故風險,分擔學生傷害事故損失的主要途徑,然而相關係統研究甚少。學生保險,是指投保的學生及其監護人、學校等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根據合同約定,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時承擔給付保險金的保險行為。
關鍵詞:學生傷害事故 保險賠償
一、學生保險的定義
學生保險可以從不同的角度進行定義。從經濟的角度看,學生保險是分擔學生因傷害事故而導致損失或學校因校方責任範圍內的學生意外傷害事故而導致損失的一種財務安排。通過學生保險,少數不幸的被保險學校、學生的損失由包括受損學校、學生在內的所有被保險學校、學生共同分擔,是一種非常有效的財務安排。從法律的角度看,學生保險是一種合同行為,是一方同意補償另一方損失的一種合同安排,提供損失賠償一方的是保險人,接受損失賠償的另一方是被保險人。學生或其監護人、學校通過履行繳付保險費的義務,換取保險人為其提供風險經濟保障的權利,體現民事法律關係主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
從社會的角度看,學生保險是社會經濟保障製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為學生及其監護人、學校提供風險經濟保障的“精巧的穩定器”。從風險管理角度看,學生保險是風險管理的一種方法。通過學生保險,學生及其監護人、學校可以起到分散風險、消化損失的作用。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對保險的定義,我們可以將學生保險定義為:學生保險,是指投保的學生及其監護人、學校等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時承擔給付保險金的保險行為。學生保險可以分為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兩類。以上海地區為例,適用於學生傷害事故處理的有校方責任險、學平險、少兒住院基金、城鎮居民(學生)基本醫療保險(簡稱“學生醫保”),其中校方責任險、學平險(有的保險公司稱為“意外傷害保險”,學生保險與意外傷害保險有區別,區別在於意外傷害保險不承保因疾病導致的住院和醫療費用)屬於商業保險,少兒住院基金與城鎮居民(學生)基本醫療保險屬於社會保險,校方責任險屬於財產保險,學平險、少兒住院基金、城鎮居民(學生)基本醫療保險屬於人身保險。
二、學生保險的職能與作用
職能是指某種客觀事物或現象內在的固有的功能,是由事物的本質和內容決定的。學生保險職能是指學生保險內在的固有的功能,它是由學生保險的本質和內容所決定的。參照國內外保險理論界和實務界對保險職能的劃分,學生保險的職能可劃分為基本職能和派生職能。
學生保險的基本職能就是學生保險的原始職能與固有職能,它同保險的基本職能一樣,具有不因時間的推移和社會形態的不同而改變的特性。學生保險作為保險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具有保險的兩大基本職能。
1.補償損失職能
“保險是在特定風險損害發生時,在保險的有效期、合同約定的責任範圍以及保險金額內,按其實際損失數額給予賠付”。保險的補償損失職能主要表現在財產保險領域,保險的補償損失職能在學生保險領域主要表現在校方責任險上,即對學校因校方責任範圍內的學生傷害事故所應承擔的責任而給予的賠償,其隻是對已有的保險金進行再分配,而不能增加社會財富。因為從社會角度而言,個別遭受風險損害的被保險學校、學生及其監護人的所得,正是沒有遭受損害的多數被保險學校、學生及其監護人的所失,它是由全體投保學校、學生或其監護人給予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