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意思自治在民法中的地位
作者:馮素芬
摘要:意思自治原則是民法中的一項重要原則,在實現法律對民事社會關係的調整過程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各種民事法律行為都必須有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但是意思自治必不意味著當事人可以任意創設權利、義務,必須受到一定的法律限製。意思自治作為民法的基本原則,在理論研究領域與司法實踐過程中都得到充分的探討和適用,對推動現代民法製度的建立和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僅從理論角度對此原則進行綜合探討
關鍵詞:意思自治 民法原則 任意性規範
意思自治是指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民事主體,在法律和公序良俗允許的範圍內,按照自己的意誌從事民事法律行為,決定和管理自己的事務,安排自己的權利和義務而不受他人非法幹涉。包括權利義務關係的確立、變更和終止,國家原則上不直接幹預,隻有在當事人之間發生糾紛不能協商解決時,國家才出麵進行幹預,即由司法機關以裁判者身份對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作出裁判。
一、意思自治的內涵
意思自治原則是指合同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原則,他是確定合同準據法的最普遍的原則。意思自治的核心是當事人的自治,是自由實現的主要法律形式。民事立法對意思自治的規定體現在許多方麵:一是可以提供選擇的機會,增加自由選擇的功效,即用共同規則的形式,預先為民事者設定可供選擇的行為模式,以規範民事者的自由民事為;二是為民事者自由意誌的外化,排除人為的不正當障礙,以保證民事行為的自由開展;三是把自由上升為受國家強製力保護的客體;四是在具體民事活動中,法律保護民事者可以自由的選擇合作夥伴、合作形式、合作內容等。同時,意思自治還表現在民法領域的各個方麵,如在所有權領域,則表現為所有人得依法任意處分其財產;在契約領域,則表現為契約內容、契約形式、契約對象等方麵之充分選擇自由;在婚姻家庭繼承領域,則表現為結婚自由、離婚自由、遺囑自由等;在民事責任領域,則表現為自己責任,即每個人都應當對自己行為所產生的責任自己獨立承擔。但意思自治最主要的還是體現在合同領域,表現為合同自由。
二、意思自治原則的適用範圍及限製
意思自治原則作用的發揮仍然要受到法律的規範和製約。隻有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符合法律要求的意思自治才具有效力。按照大陸法係理論的分類,民法是私法,是調整和規範平等主體之間私權方麵關係的法律,在這些關係中不包含政治性的、與國家權力有關的內容。因此,國家對民事法律關係就不能有過多的幹預。由於私權關係本身具有“私”的特性,所以相對於其他法律部門,以調整私權關係為己任的私法在更大程度上重視、尊重民事主體自己的意誌,賦予民事主體更大的根據自己的意願安排和管理自己的事務的權利。但是民事主體這種自治的行為不能違反法律的公平、正義、平等、誠實信用原則和精神的要求,不能破壞法律所認可的社會秩序,不能違背公序良俗和社會公共利益。
因此,法律仍然要製定一些強行性的規範來控製行為人的意誌自由,為意思自治劃定界限。當意思自治原則超越了這一界限時,就會損害公共利益,破壞公序良俗,威脅既有的、穩定的社會秩序,更有可能與法律的公平、正義的精神相背離。這時法律就要對意思自治加以幹涉和控製。因此,在有法律規定的情形,這種法律被說成是任意性規定,隻起補充當事人意思的作用。民法隻是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是與其他法律部門相比任意性多了一些,但不是絕對任意性的法律。在民法中仍然存在著相當數量的強行性規定,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僅能夠排除任意性規定的適用,而不能違反和排除強行性的規定,否則法律就會不賦予當事人之間的約定以法律效力。它們的作用一方麵是在法定主義調整方式中針對不同的具體民事法律關係規定其要素;另一方麵就是在民事行為領域中規範和控製意思自治的適用。例如在我國合同法中的有關訂立合同必須采用要約、承諾方式的規定;有關合同效力的規定等等。這些規定都是為了規範意思自治,防止當事人濫用意思自治原則造成國家的、集體的、他人的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或者違背民法的公平、平等、等價有償和誠實信用原則和精神。這種強行法不僅包括禁止性規範,而且也包括效力性規範。這就是說,一方麵意思自治原則賦予法律行為人的意思自由受到強行法的限製,任何民事主體對其須無條件地一體遵行,隻有在這一範圍內才存在意思自由問題。另一方麵,意思自治原則所認許的意思表示效力也受到強行法的限製,法律行為隻有在符合效力性規範的條件時才產生拘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