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保險法的最大誠信原則
作者:馬彥峰
摘要:誠信就是誠實、守信,誠信是保險的生命線。從我國保險業經營的現狀來看,眾多現實讓人覺得保險誠信不容樂觀,如保險人在經營與理賠方麵的不誠信等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我國保險業健康發展。將從設立最大誠信原則的原因方麵進行一些探討
關鍵詞:保險 最大誠信原則 投保人
一、成長中的保險市場存在許多問題
近年來,我國保險業的發展舉世矚目,保險深度和密度已達到前所未有的程度。保險公司百舸競渡,保險中介機構如雨後春筍,保險品種應有盡有,保險市場的繁榮對促進改革、保障經濟穩定社會造福人民起到了巨大作用。由於保險法規尚不完善,保險監管力度不足,成長中的保險市場也暴露出不少問題,其中誠信缺失最為突出,保險詐騙、被保險人索賠難及中介機構違背職業道德的例子俯拾皆是,這與保險製度倡導的善良心理、善意期待和絕對誠信格格不入。因此重塑保險業的誠信是當務之急。
二、強調保險活動誠信原則的原因
(一)從保險關係的成立基礎考察
眾所周知,保險是人類抗禦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的共同行為,體現的是“人人為我,我為人人”的互助協作精神。每一個參加者都由衷地希望和要求其他當事人真誠參與,隻有和衷共濟,眾誌成城,才能抗禦災害,化險為夷。所以,當事人之間的精誠合作是保險關係成立的前提,如果一方缺乏誠意,或故意促使保險故的發生,或於保險事故發生後拒不履行補償或給付保險金的義務,則無異於詐欺,與保險宗旨背道而馳。當然,任何合同的簽訂,都須以合同當事人的誠實信用為基礎。如果一方以詐欺手段誘騙他方簽訂合同,受詐欺的一方非但可據以解除合同,如有損害,還可要求對方予以賠償。
(二)從保險產品的功能進行考察
被保險人參加保險基本上出於三個方麵的價值追求。一是安全保障。保險是一種精神產品,能給消費者以安全感。從買賣的角度看,對被保險人來說,投保是支付保險費以換取安全保障。投保人通過與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消除了一旦發生危險造成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而影響生產或生活穩定性的後顧之憂,使被保險人在心理上得到滿足。二是經濟補償。保險商品的使用價值表現為向被保險人及時提供經濟補償,以求生活的安定。可以說補償是保險的固有職能和基本職能。三是獲得收益。在人壽保險合同中,之所以特許保險利益消失後,保險合同繼續有效,是因為人壽保險寓有投資之意義,合同到期時所領取的保險金,皆為自己所交付保險費的積累或增值。正是基於上述功能,保險已成為經濟生活中重要的一環。每一投保人通過與其信賴的保險公司簽訂合同,希望將其在生產生活中可能麵臨的風險轉嫁出去,從而避免或減少因危險發生而可能造成的損失。而保險人作為產品的銷售者,要想讓自己的保險產品在保險市場上具有競爭力,就必須以誠信為本,塑造良好的形象,樹立全心全意為投保人服務的意識,做到價格公道、服務周到、善盡承諾、及時理賠。所以,維持保險業的良好信譽,遵循最大誠信是保險活動的基本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