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論對《預算法修正案草案》的幾點個人修改建議(1 / 2)

論對《預算法修正案草案》的幾點個人修改建議

政法論壇

作者:王慶

摘 要:預算製度改革是推進政治體製改革的有效突破口,這部被 視為專業性過強的法規,征集意見達數萬餘條,對此,本人對《預算法修正案草案》也有幾點個人淺顯的建議。

關鍵詞:預算法;修改;完善建議;

第十一條:預算,預算調整,決算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但涉及公家秘密的除外。這裏的“及時”一詞沒有確切數字的規定,真正遇到問題時沒有可執行的參照期限,所以應該將“及時”一詞改為確切的數字期限更為可行。

各部門負責本部門預算,決算的公開。這一條方案雖說是各部門各司其職,各管各的事,分工明確,但對於人民群眾來說很難從整體上把握政府的財政收支狀況,人民群眾不能從宏觀上感受到政府所承諾的透明度。

第十二條:國家實行中央和地方分稅製財政管理體製,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這裏的“國務院規定具體事項,報人大備案”的做法不合理。因為預算法本來就是一部為了更好地監督政府如何花錢,如何更好地維護納稅人的利益,為民生服務的一部法律。國務院是我國的政府,如果預算法的具體規定由其規定,那預算法就等於形同虛設。這條的規定是報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而不是由其批準,這無形中增強了國務院的權力,削弱了人大代表的監督權。所以為了更好地履行人大代表的監督權維護人民群總的切身利益。該條應當改為具體辦法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由國務院執行。

第二十五條: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社會保障預算的收支範圍,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執行。國務院不能在掌握決定權的同時又掌握執行權,決定權應當交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的執行規範必須得到人大常委會的批準後才能予以執行。

第三十條:國務院財政部門具體負責對中央政府債務的統一管理,並對地方政府債務實施監督管理。這裏的國務院財政部門可以會同中國人民銀行一起負責對中央政府債務的管理。這麼做的話既可以減輕國務院財政部門的壓力,又可以提高其辦事效率。因為政府債務由財政和人民銀行共同管理,有助於兩大政策協調。實際工作中,人民銀行機構也一直配合財政部門做了大量工作。所以該條款可以在國務院財政部門後增加“會同中國人民銀行的內容”。

第三十一條:地方各級預算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編製,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不得發行地方政府債券。這裏的最後一句“地方政府不得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的規定有些太過籠統絕對,缺乏靈活性。首先地方政府發行地方政府債券能夠從很大程度上增加地方政府財政收入,有利於改善民生。其次,即使法律規定地方政府不得發行地方政府債券,有些地方仍然會變相地發行地方政府債券,這樣的話還不如直接就允許地方政府發行地方政府債券,但規定在發行地方政府債券同時必須增強其透明度,這樣更具有執行力。所以該條不能那麼絕對,可以根據各地方的具體情況做些適當的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