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關於工會製度的法律分析(1 / 2)

關於工會製度的法律分析

政法論壇

作者:侯秀秀

摘 要:在經濟迅速發展的今天,勞動關係日益複雜化,勞動者維權意識日益提高,在這樣的時代背景之下,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尤顯重要。工會作為維護企業職工權益的團體,發揮著很大的作用,但同時由於曆史、政治等多方麵的因素也存在不少問題,本文就我國工會在勞資關係建立前、中、後三個階段所發揮的作用以及目前所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分析,並針對這些問題提出一些建議。

關鍵詞:工會;財政權;人事任免權;罷工權

一. 我國工會的作用及存在的問題

工會是職工自願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我國《勞動法》第七條明確規定:“工會代表和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依法獨立自主的開展活動”。《工會法》第六條明確規定:“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工會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從上述法條,我們不難看出,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義不容辭的職責。在勞動關係複雜化的今天,無論是集體合同製度,還是集體談判製度,工會在其中都起著協調的作用。

(一)作用

1.勞資關係建立初期為勞動者提供指導

企業與職工二者作為雇用人與被雇用人,職工可能僅在就業選擇中擁有相對平等的權利外,一旦二者成立勞資關係,職工明顯處於弱勢地位。我國《勞動合同法》第51條明確指出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工作報酬、時間、休息休假等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同時,集體合同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標準,而職工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這些規定說明了工會在集體合同訂立方麵需要給予職工相關知識的指導並且起到一定的示範作用,使得處於弱勢群體的職工在與企業訂立合同時盡可能的做到心中有數。對於自己可以享有的權利,需要履行的職責提前知曉。

2.勞資關係成立期間為勞動者創造好的工作環境

在職工與企業建立勞資關係後,工會作為第三方協調機構,在必要時需要給予特殊情況的職工一定的幫助,在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方麵對企業進行監督,使職工權益得到真正保障。《工會法》25條規定,在企業發生停工、怠工事件時,工會有義務解決職工提出的合理要求,恢複正常生產秩序。27條規定,工會有義務開展業餘文化學習、職工培訓等,組織開展文娛、體育活動等。上述規定反映了工會有義務為職工營造更好的工作環境,在現實生活中工會在豐富職工業餘生活,提高職工專業技能方麵確實起到了較為重要的作用。

3.勞資關係解除期間為勞動者維權

《勞動合同法》規定在企業違反集體合同,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時,工會可以依法要求企業承擔責任。發生爭議時,協商不成情況下,工會有權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在我國《工會法》中也明確對解除勞動合同以及因勞動合同發生爭議等狀況下,工會的權利及義務進行了較為具體的規定。由於種種原因,工會在現實生活中可能並沒有將這些規定依立法者最初的用意貫徹執行,但是至少在立法層麵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