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談不同銷售方式下的增值稅納稅籌劃
稅務籌劃
作者:崔玉衛
摘要:不同銷售方式諸如折扣銷售、買一贈一、銷售折扣等會導致企業的稅收和利潤不同,因此,企業應該從實際情況出發,對各種銷售方式的特點進行分析,結合企業的目標,尋求對企業作為有利的方式。
關鍵詞:銷售方式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淨利潤納稅籌劃
朱會芳在2011年第16期的《財會研究》上發表了《不同銷售方式下的增值稅納稅籌劃》一文,文章對折扣銷售、銷售折扣、銷售折讓、以舊換新、還本銷售、以貨易物、買一贈一(文中指購買100萬元的貨物贈送10萬元的貨物)、隨貨贈送服務等8種不同的銷售方式下企業應該繳納的增值稅進行了對比分析,指出了籌劃思路,其中對於買一贈一行為,作者提出的建議是:“對於買一贈一行為,稅法規定應交增值稅,企業最好采取滿一定金額送購物券或返還現金的方式,從而減少增值稅。”對於此思路,筆者有不同意見,本文將就銷售折扣、買一贈一、贈送購物券、返還現金四種方式涉及到的增值稅進行探討,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就企業所得稅和稅後淨利潤進行分析,以期找出對企業來說最為有利的促銷方式。
一、四種不同銷售方式
大華商場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現銷售100元(含稅價,以下同)的商品,購進時增值稅發票上的含稅價為70元,春節期間為了促銷,提出了以下四種方案:
方案一:讓利(折扣)20%銷售,即企業將100元的貨物以80元的價格銷售;
方案二:買一贈一,即購買商品100元贈送價值20元的小商品(其成本價為12元);
方案三:贈送20%的購物券,即企業在銷售100元商品的同時,另外再贈送20元的購物券,持券人持購物券仍可以購買商品;
方案四:返還20%的現金,即企業銷售100元商品的同時,向購貨人贈送20元現金。
二、不同銷售方式下稅法的規定和相關計算分析
方案一:讓利(折扣)20%銷售。
稅法規定,采取折扣銷售的,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餘額作為銷售額計算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則無論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扣減折扣。
據此,大華商場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則其應繳納的增值稅為:
80÷(1+17%)×17%-70÷(1+17%)×17%=11.62-10.17=1.45(元)
利潤額=80÷(1+17%)-70÷(1+17%)=8.55(元)
應納所得稅=8.55×25%=2.14(元)
稅後利潤=8.55-2.14=6.41(元)
方案二:買一贈一
稅法規定,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為視同銷售行為,應該繳納增值稅。
據此,大華商場將小商品贈送給顧客,也應當繳納增值稅,大華商場銷售100元的商品應繳納的增值稅為:
100÷(1+17%)×17%-70÷(1+17%)×17%=4.36(元)
贈送20元的小商品,視同銷售,應繳納增值稅為:
20÷(1+17%)×17%-12÷(1+17%)×17%=1.1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