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八回(上):賢夫婦仁義過天 嶽鵬舉英雄蓋世(3 / 3)

臨安布衣劉允升得知嶽飛下獄,上萬民書訟嶽飛冤枉,同樣被萬俟卨彈劾,抓緊大理寺牢中,將劉允升活活折磨至死,家人也被充軍發配至嶺南。

有此兩人的上書,秦檜、張俊、萬俟卨等人感到事態的嚴重,若不及早處置嶽飛,恐怕無法掌控,好在羅汝輯和禦史言官回到臨安,雖然沒有確鑿的證據,但王貴的沉默就是最好的人證,所以,秦檜趕緊讓萬俟卨羅織罪名,萬俟卨一口氣為嶽飛羅織了十多條罪狀,一曰:致張憲意待謀反;二曰:坐觀勝負,逗留不進;三曰:指斥乘輿;四曰:擁兵自重;五曰:妄自矯詔;六曰:抗旨不遵;七曰:自解軍職;八曰:私通金人;九曰:私交綠林;十曰:以功養士等等。其他罪名都好理解,唯有“指斥乘輿”不好理解,這個罪名就是指嶽飛說過“自己與太祖皆三十歲建節”這種大不敬的話。

聽說嶽飛被下大獄,忠心耿直的韓世忠非常氣憤,剛開始,韓世忠以為:王俊彈劾嶽飛謀反,朝廷將嶽飛下入大牢,也是應有的程序,待朝廷查核之後,早晚會放出來,隻不過是小人栽贓陷害罷了。

已近月餘,朝廷還沒有放嶽飛的意思,閑賦在家的韓世忠上朝攔住秦檜,詰問道:“飛犯何罪?”秦檜麵紅耳赤道:“飛子雲與張憲書雖不明,其事體莫須有。”韓世忠哈哈大笑道:“‘莫須有’三字,何以服天下?”

“莫須有”這三個字出自秦檜之口,不僅成為後世之笑柄,也為“莫須有”三個字揣測了多種含義,一是:也許有、大概有、可能有、說不定有;二是:難道沒有嗎?有;三是:就是有;四是:還需要有嗎?現在人理解“莫須有”更多傾向於第一種,認為秦檜說的是模棱兩可的話,故而讓韓世忠不服。第三種就是有,也沒有說服力,被質問的秦檜,一時拿不出證據,他不可能這麼肯定地說嶽飛有罪。第四種在以“君為臣綱,父為子綱”的皇權年代,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雖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難以讓人信服,畢竟嶽飛是一品大員,所以,筆者更傾向於第二種:難道沒有罪嗎?是有的,隻是案子還沒有審結罷了。

按照古人行文習慣,標點符號不多,筆者以為“飛子雲與張憲書雖不明,其事體莫須有”,要用完整標點符號應該是這樣:“飛子雲,與張憲書,雖不明,其事體莫須,有。”因為是秦檜在韓世忠的詰問之下,回答的結結巴巴話,並非真正的行文,後人如何記錄不得而知,但不管怎麼說,給嶽飛羅織的罪名是不成立的。

閑言少敘。罷黜趙士?之後,秦檜命萬俟卨抓緊審案,另一邊迫不及待地與金人談和議,這也是高宗趙構迫不及待的事情,他召見秦檜道:“朕有天下,而養不及親。徽宗無及矣!今立誓信,當明言歸我太後,朕不恥和。不然,朕不憚用兵。”趙構的意思是:我現在有南方這半壁天下,可是,我連母親都保護不了。父皇已經歸天了,回不來了,我今天發誓,一定要將母後迎回,我不怕後世說我屈尊談和,如果金人不放歸母後,我不在乎繼續對金人用兵。

秦檜道:“金以飛殺其宗室,戮之可和也。”秦檜的意思是:金人說嶽飛殺了他們的皇室宗親,必須先殺了嶽飛,再談和議。高宗又道:“太後果還,自當謹守誓約。如其未也,雖有誓約,徒為虛文。”

秦檜把高宗的話對鳩摩智、蕭毅、邢具瞻如實轉述,金使在權衡再三後,同意草約,送歸韋賢妃,遣還徽宗遺骸,十一月初七日,最後的書麵內容達成。和議中,南宋奉金國為正朔,向金國稱臣賠款,割讓從前被嶽飛收複的唐州、鄧州以及商州、秦州的大半為代價,東以淮河,西以大散關為界,這就是喪權辱國的《紹興和議》,嶽飛也成為和議的陪葬品而冤沉大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