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利潤分配問題思考:理論與實踐
封麵專題
作者:張濤
【摘 要】 國有企業利潤分配是當今社會關注和熱議的話題,國有企業利潤分配製度既關係到對投資人的回報,同時也關係到國有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國有資本的保值增值和社會資源的合理配置。文章從理論與實踐結合的角度,闡述了國有企業改革的曆史進程,評析了國有企業利潤分配的變遷與實踐,在考慮目前國有企業盈利特征和業績的基礎上,提出國有企業按不同類型確定利潤分配比例、上繳國有資本經營收益的對策建議。
【關鍵詞】 國有企業; 資本經營收益; 分紅比例
中圖分類號:F27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5937(2015)16-0002-06
一、研究背景:國有企業為什麼分紅
我國國有企業改革已經進行了數十年,其間,國有企業改革取得非凡的成就,其經營績效也發生了根本變化。但是,國有企業改革進程中也存在許多問題。例如“國有企業”存在的目標是什麼?“國有企業”應該承擔什麼樣的社會責任?“國有企業”實現的收益應該如何回饋投資者?諸如此類問題的答案可能有多種。但是無論人們作出何種解釋,有一點認識是共同的:無論是國有企業還是非國有企業,它應該具備一般企業的特性(即盈利性),都應該把實現利潤作為其經營目標之一,並且在此基礎上向股東進行分紅,滿足股東對其投入資本的最低要求。
國有企業除了具有一般企業的特征外,還具有其特殊性。與其他性質的企業相比,國有企業擔負著更多的社會責任,這是我國體製特性和建立現代企業製度的基本要求。現代企業製度是以市場經濟為基礎,以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為主體,以有限責任製度為核心,以公司製為主要形式,以“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為特點的新型企業製度。國有企業分紅既是現代企業製度的基本要求,也由國有企業的特殊性質所決定。依據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股東因出資而對公司享有股東權,獲取紅利天經地義。所以,對國有企業而言,運用國有資本創造的收益當然要回饋股份所有者——全體公民,這是股東進行資本投資的必然所得。
改革開放初期,國家為了發展和壯大國有經濟,將國有企業推向市場,對國有企業進行改革與創新,不斷提高其市場競爭力,實現企業的可持續發展,自1994年稅製改革後至2007年,國家暫停了向國有企業收取資本收益,其利潤所得全部留歸企業支配,這一舉措對當時國有企業的健康發展起到積極的作用。彈指一揮間,國有企業已度過最艱難時期。不少企業如今利潤豐厚,據統計,1998年全國國有企業實現利潤僅為213.7億元,1999年猛增到1 145.8億元,2006年159家中央企業實現利潤7 546.9億元,同比增長18.2%,1 031家省市級國有企業實現利潤2 097.2億元,同比增長38%,2006年國有企業實現的利潤超過9 600億元。2012年全國國有企業累計實現利潤總額21 959.6億元,累計實現淨利潤16 068億元。2014年國有企業利潤總額24 765.4億元,同比增長3.4%。其中中央企業17 280.2億元,同比增長3.6%;地方國有企業7 485.2億元,同比增長2.8%。①完全有能力反哺為其脫胎換骨付出巨大成本的國家和百姓。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經濟體製改革的深入,國有企業利潤分配環境與條件發生了重大變化。然而,作為國有企業出資人的政府並未從企業的收益增長中得到相應的投資回報,企業利潤留用水平也沒有因此提高,甚至出現降低。究其原因,除了部分國有企業由於經營等原因導致虧損數額增加以外,國有企業按照現代企業製度進行改製、實行投資主體多元化以後,非國有股東依法分享了企業紅利,也成為企業留存收益減少的重要因素。20世紀末,國有企業度過困難期,其利潤得到了快速增長,加之長達13年的時間政府未向國有企業收取國有資本經營收益,最終導致國有企業留存利潤大幅增加,過多的留存收益使得國有企業經營者手中擁有巨額的可自由支配的現金流量,於是產生投資衝動,盲目投資、過度擴張等投資行為普遍存在。因此,如何調整國有企業資本經營收益分配政策成為社會關注的重點。在新的經濟環境下,製定科學、合理的國有資本收益分配政策,恰當處理國有企業與利益相關者之間的關係,有利於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經營體製改革,有利於政府股東實現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有助於國有企業經營者改變傳統的投資模式,提高國有企業資金的使用效率,最終實現企業的公平競爭。
二、理論評析:國有企業利潤分配的現實性
(一)國有企業利潤分配的理論意義
國有企業利潤分配既是一個企業的微觀財務問題,同時又是一個涉及國有經濟發展和國家公共財政政策目標實現的宏觀問題;它不僅關係到國有企業自身的可持續發展,更關係到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這一問題解決的好壞將在更深的層麵上影響我國國有企業改革與創新的進一步發展。“十八大報告”指出: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完善各類國有資產管理體製,推動國有資本更多投向關係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不斷增強國有經濟活力、控製力、影響力,建立公共資源出讓收益合理的共享機製。②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前所長賈康曾指出:“按國際慣例,上市公司股東分紅比例為稅後可分配利潤的30%到40%之間,國有資本向國家上繳盈利普遍高於這個水平,英國盈利較好的企業上繳盈利相當於其稅後利潤的70%至80%。”再如美國,不少州將公有資產的收益直接向居民分紅。我國從2007年開始恢複對國有企業征收資本收益,國有企業將其經營利潤按照5%~10%的比例上繳國家財政(2011年起上繳比例分別提高5%)。但是,從恢複上繳國有資本經營收益的2007年起,關於收繳比例偏低的爭議就未停止過。其焦點主要表現在:製定征收政策的依據不明確、征收比例明顯低於國有企業利潤增長幅度、收繳的國有資本經營收益使用去向等。
國有企業向其所有者——國家繳納利潤是應盡的義務和責任,如果企業不向股東分紅,則意味著股東的投資沒有回報,對國有企業的股東(全體公民)來說是不公平的。同時,還加劇了社會分配不公,破壞了社會的和諧發展。與社會平均水平相比,國有企業效率低下而薪酬福利高,在一次分配環節就製造了不平等,即所謂“體製內”和“體製外”的差距。如果國有企業實現的利潤依然在其內部循環、分配,而不是回報股東和社會公眾,則相當於在進行二次分配時,進一步加劇了這種不平等。因此,對國有企業的收益分配政策重新進行調整,科學處理企業利潤留成和上繳之間的關係,是理順國家與國有企業之間分配關係、完善政府公共財政政策的重要舉措,是促進國有企業加快改革與創新、提高其市場競爭力的有效手段。
目前,我國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箭在弦上,國有企業紅利應當成為國家收入分配改革的重點。國有企業紅利直接關係到收入公平、社會正義、國企責任,提高國有企業紅利上繳比例,既有利於激活其創造財富的能力,增強市場競爭力,又能為國家實行稅製改革、“結構性減稅”提供堅實的物質基礎。國有企業利潤分配從未像今天這樣受到如此強烈的關注,更承受著老百姓複雜的希冀,政府要將國有企業實現的收益反哺人民,回饋社會。因此,科學合理地製定國有企業利潤分配政策,規範國有資本收益收繳,完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製度,對於提升國有企業核心競爭力、改善人民群眾生活、構建和諧社會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國有企業利潤分配的現實必要性
1.從企業經營績效角度分析
經過三十多年的改革與發展,我國國有企業的經濟布局和結構逐漸科學、完善起來,國有經濟和國有資本從量的控製逐漸走向質的控製,即國有企業開始向關係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集中,向國有大型企業和跨國公司發展,經濟實力逐漸增強,盈利水平也不斷提高。在1997年,全國國有企業實現利潤800億元,而到2014年,國有企業實現利潤總額24 765.4億元,增長31倍。③2006年,中央企業銷售收入超過千億元的有21家,利潤超過百億元的有13家。2007年,《財富》全球500強中,中國有30家,其中內地企業22家(比上年增加了3家),這些企業全部為國有控股企業。2010年《財富》世界500強企業中54家中國企業榜上有名,其中內地企業43家,中國石化、國家電網和中國石油躋身前10強④,這些充分說明我國國有企業借著經濟全球化的浪潮加快了發展的步伐。盡管近幾年國有企業的發展遇到一些問題,但是最為艱難的時刻已經過去,國有企業創新能力、市場競爭能力和經濟效益大幅提高,得到了社會公眾的認可。國有企業自身的盈利和積累完全達到上繳資本收益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