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內部審計準則實施下的高校審計工作研究
審計廣角
作者:祝傑真 張靜
【摘 要】 文章立足於新內部審計準則的實施,結合高校審計現狀,揭示高校審計工作的功能和目標應該是提高學校的辦學質量,為建設特色鮮明的大學提供谘詢服務,分析了實現新功能和目標的基礎,探討了通過完善審計機構配置、提升審計人員素質、拓展審計內容等實現新目標的途徑。
【關鍵詞】 高校審計; 審計工作; 新內部審計準則
中圖分類號:F23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5937(2015)16-0121-03
中國內部審計協會通過的新內部審計準則已於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新內部審計準則的理念發生了重大變化,新準則除了保證單位內部控製製度的實施,監督單位內部各部門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和真實性,更加重視促使單位實現管理目標,提前發現單位製度存在的缺陷和風險,以幫助單位更好地實現目標為目的。高校審計是為高校發展管理服務的特殊的管理行為,目前高校審計處於查錯糾弊,以真實性、合規性的財務審計為主。在新的內部審計準則實施下,高校審計的功能和目標是本文研究的重點。
一、高校內部審計現狀
目前高校普遍存在審計人員缺乏、內審機構不獨立的現象。在內審機構設置上,獨立設置審計機構的高校很少,筆者所在的省及市屬隻有11所高校單獨設置了審計部門,占高校總數的29.73%;一部分高校將紀檢、監察、審計合署辦公,審計工作從屬於紀檢監察工作,難以實現審計的獨立性,使高校內部審計職能受到限製;有的高校內審工作設在財務部門,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有的高校沒有配備從事審計工作的專職人員,沒有設置專門的審計機構,還沒有開展這項工作。內部審計機構在高校中所處的地位,內部審計部門與教學、科研、資產、後勤等部門之間存在著怎樣的製衡關係等因素,最終決定了內部審計工作的獨立性程度。高校內部審計實務指南規定:年收入5億元以上或教職工人數在3 000人以上應設置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數量應不低於教職工總數的2‰。現在許多大學都已經遠遠超過了這個規模。
許多高校對審計認識模糊,定位不準。紀委、監察、審計合署辦公,造成高校內部管理者認為審計就是屬於監督部門,工作性質等同於紀檢監察部門,甚至認為機構和職能重疊,認識上存在誤區。有的將內部審計部門視同於學校管理係統的附屬部門,對學校內部審計的工作性質認識不清,不能使內部審計更好地服務學校的改革發展。
從內部體製管理的組織形式上看,各級政府審計機構都是由政府的主要負責人分管,而目前很多高校主要行政負責人並不“直接領導”審計工作,很少查閱審計工作報告,而是由紀委書記分管審計工作,使得審計結果運用不充分,使高校審計的深度及其客觀性獨立性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響。另一方麵,高校內部審計實務指南規定:高校內部審計機構定期接受各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工作質量評估。事實上,由於國家審計機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缺少內部審計監管機構和人員,造成高校內部審計機構缺乏外部監督、檢查和指導。
審計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內部審計團隊的勝任能力差異很大,大部分內部審計人員主要是財務專業的畢業生,隻能從事較簡單的財務收支方麵的審計事項。隨著高校綜合改革的不斷深化,不斷擴大辦學自主權,不斷優化內部治理結構,要求內部審計人員應具備除審計、會計、財務、稅務、經濟、金融、統計、管理、內部控製等專業知識外,還應該具備風險管理、法律、工程建設和信息技術等方麵的知識,以及與高校業務活動相關的高等教育專業知識。
二、新內部審計準則實施下的高校審計的功能和目標
新內部審計準則將內部審計“監督和評價”功能改為“確認和谘詢”功能,“確認”的含義就是評估單位的治理、風險管理和內部控製過程並對審計證據進行檢查。而“谘詢”是在檢查評價的基礎上,遵循審計章程和業務範圍原則,與單位內部部門協商確定,提出合理性建議。單位存在的目的就是要創造價值,新內部審計準則就是緊緊圍繞這一目標,介入單位內部的風險管理、治理和控製環節,促進單位治理結構的完善,把單位的價值增值作為內部審計服務的根本目標;在整個準則體係中全麵貫徹了風險導向審計理念,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的著眼點是組織的風險,以單位價值增值為基礎組織實施內部審計業務。對內部審計目標更高的定位將進一步提升內部審計在組織中的地位和影響力,提升內部審計的層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