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析我國商業銀行資本管理方法(1 / 2)

淺析我國商業銀行資本管理方法

經濟研究

作者:於娜

【摘要】資本監管是審慎銀行監管的核心,監管資本要求是商業銀行麵臨的最重要外部約束條件之一,直接影響到商業銀行的經營行為和銀行體係的信貸供給能力,並對宏觀經濟運行產生影響。在《巴塞爾協議Ⅲ》的基礎上,結合中國實際,中國銀監會於2012年6月正式發布頒布了“中國版巴塞爾協議Ⅲ”,即《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並於2013年初正式實施。《辦法》對商業銀行風險管理、資本要求以及業務轉型都提出了更高要求,這值得我們思考。

【關鍵詞】巴塞爾協議 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 資本監管

商業銀行資本是商業銀行開業、經營、發展與壯大的前提,是商業銀行從事貨幣信用經營管理活動的期初的預付與以後的積累,實際上也就是商業銀行的自有資金。從質的方麵看,資本是對一家商業銀行所有權的憑證。從量的方麵看,相對數很小,但絕對數很大。

一、巴塞爾協議Ⅰ、Ⅱ的內容與影響

1988年巴塞爾協議首次提出了以資本充足性管理為核心的風險資產管理模式,為國際銀行統一監管提供了有效的風險控製手段。但是它隻強調了四種風險資產分類,沒有考慮同類資產不同信用等級的差異,過於強調外部監管,忽略了銀行自身主動管理風險的積極性。

2004年公布的巴塞爾新資本協議規定采用內部評級法來科學計量借款人的違約概率、債項的違約損失率以及風險暴露值,由此確定借款人及債項的信用等級、風險定價及資本準備要求,將監管的權威性與銀行自身的能動性相結合,但是卻產生了順周期效應,這是最大的缺陷。因此巴塞爾協議Ⅲ也應運而生了。

二、“巴塞爾協議Ⅲ”與《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

巴塞爾協議Ⅲ對普通股充足率的最低要求由原來的2%提高到4.5%,該要求將一級資本充足率最低要求由4%提高到6%,一級資本包括普通股和其他滿足一級資本定義的金融工具。各國可依據自身情況要求銀行實施逆周期資本緩衝(占普通股的0~2.5%)或其他能充分吸收損失的資本。設置逆周期資本緩衝的目標在於基於更廣泛的宏觀審慎目標,保護銀行體係免受信貸激增所帶來的衝擊。逆周期資本緩衝僅在信貸急劇擴張而可能引發係統性風險時使用。在實際操作中,可將逆周期資本緩衝作為資本留存緩衝的延伸。對係統重要性銀行,巴塞爾協議Ⅲ提出1%的附加資本要求,降低“大而不能倒”帶來的道德風險。

巴塞爾協議Ⅲ引入杠杆率監管標準,避免銀行受到內在脆弱性因素的影響。杠杆率是核心資本與銀行表內外總資產的比例,這一指標將作為最低風險資本比例監管指標的補充,以防範銀行內部計量模型存在偏差而帶來的風險。

巴塞爾協議Ⅲ引入的流動性監管的兩個計量指標分別是流動性覆蓋率(LCR)和淨穩定資金比(NSFR)。流動性覆蓋率用來確定在監管部門設定的短期嚴重壓力情景下,一個機構所持有的無變現障礙的、優質的流動性資產的數量,以便應對此種情景下的資金淨流出。淨穩定資金比衡量的是一家機構根據資產的流動性狀況和其表外承諾及負債導致的流動性或有需求狀況所使用的長期、穩定資金的數量。這兩個新指標旨在提高銀行應對流動性風險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