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失地農民補償安置工作的探討
理論研究
作者:崔鑫
【摘要】近年來,隨著城市化建設進程的不斷加快,城市範圍逐漸擴大,原本在城市郊區的集體土地,如今已在區域位置上成為城市的組成部分。大量集體土地被征用,失地農民的數量和表現出來的社會問題也日益增多,不得不引起人們的廣泛關注。本文闡述了課題研究的現實意義,分析了當前存在主要的問題,以及提出了相關對策建議,希望對指導失地農民補償安置工作有所裨益。
【關鍵詞】城市化 集體土地 征用 失地農民 補償安置
一、研究的現實意義
中國是一個農業大國,13億人口中有9億多農民。土地是農民最基本的生產資料和生活保障,成為農民安身立命的根本。近年來,隨著城市化建設進程的不斷加快,城市範圍逐漸擴大,市區內可供實際利用的存量土地越來越少,而作為目前城市土地儲備的重點基本在城鄉結合部之間和郊區的村屯等集體土地,這樣就必將占用一些集體土地甚至是農用地。於是,就涉及到對失地農民的補償安置等諸多現實問題。因此,對失地農民補償安置進行深入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土地財產權益不完整。
1.征地補償標準偏低。《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按照被征用土地原用途進行補償。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征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等三大部分。前兩項的補償標準分別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產值的6~10倍、4~6倍(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其中,第一項屬集體經濟組織,第二項給安置單位,農民個人隻能得到第三項的土地附著物和青苗補助費。這樣計算出的土地征用價格不能反映被征占耕地本身的產出價值,是偏低的價格。在征地中,以產值作為補償標準,就體現不出區位差異導致的土地價值不同。
2.征地補償費分配機製不合理。向農民征地時,按照農業生產的邊際收益一次性地支付補償安置費;向社會供地時,則按照土地的市場價格成交,土地出讓金與征地成本之間存在巨大的利益空間。從成本價到出讓價之間所生成的土地資本巨額增值收益,大部分被中間商或地方政府所獲取。農村土地的所有者並沒有分享土地出讓後的增值。
3.征地補償分配混亂。各地區對於土地補償費的使用缺乏嚴格、規範的監管,在實際征收過程中,一些鄉鎮政府也參與補償收益的分配,從而導致失地農民獲得的補償收益減少,由於留存的補償款份額較大,有些村幹部用整地補償費支付村裏的日常行政開支,甚至用來發放村幹部的工資,更有少數村幹部依靠手中的權力大肆揮霍失地農民的保命錢。
(二)社會保障權益不充分。
1.社會保障問題解決不利。大片土地被征用後,其補償費根本不足以讓失地農民在城鎮創業和安居,成了影響社會穩定的一大隱患。他們既喪失了土地所帶來的社會保障權利,又無法同等享受城市居民的社會保障權利。
2.就業安置困難。由於文化程度、觀念、技能等限製,失地農民就業率相對偏低,而且統一安置後的就業人員也容易下崗、離崗,造成回流,生存問題凸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