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析中西方國家公務員薪酬製度(1 / 3)

淺析中西方國家公務員薪酬製度

理論研究

作者:鄧雨薇

【摘要】公務員作為一個國家必不可少的工作群體,其薪酬水平也一直受到人們的廣泛關注。本文通過對比中西方國家公務員在薪酬分配原則和薪酬結構上的不同,淺析了中國公務員薪酬體係的不足,並提出了相應的解決方案。

【關鍵詞】國家公務員 薪酬製度 中西對比

一、中西方國家公務員薪酬分配原則的區別

不論是西方國家還是我國,薪酬的分配原則都至關重要,因為它是整個薪酬製度得以良好運作的理論基礎和前提條件。西方國家公務員薪酬分配的原則具體歸結為:依法分配原則、平等原則以及平衡比較機製原則。這與我國國家公務員的薪酬分配原則有共性也有不同,通過比較分析和學習,可以對我國公務員薪酬分配製度的改革產生較大意義。

(一)西方國家薪酬製度分配原則。

1.依法分配原則

國外公務員薪酬標準大多數都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如美國在1962年頒布了《聯邦工資法》,統一了公務員的工資標準;1970年和1978年又先後頒布了《聯邦工資比較法》和《文官改革法》。德國職業公務員的工資由《聯邦公務員工資法》統一規定,並允許各州根據實際情況適度調整。德國各級政府依據《德意誌聯邦共和國基本法》和《公務員法》對公務員進行嚴格管理。相比而言,我國僅在1993年出台《關於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製度改革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中規定了薪酬分配的具體原則,2006年才出台《國家公務員法》對分配原則進行了進一步的解釋,由此可見,我國有關公務員薪酬的立法尚不健全,與西方國家還存在著較大差異。

2.平等原則

即“同工同酬”,指國家對於從事相同工作的公務員,不論其在任何單位,不論其性別、民族、出身如何,均給予相同的報酬。如瑞士《聯邦公務員章程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在聯邦行政機構以及交通運輸單位任職的公務員,同等條件應享同等報酬。”;英國新聞處編寫的《英國文官製度》一書第六章第二節指出:“文官中的婦女領取與做類似工作的男人相同的工資”。而我國還難以達到“同工同酬”這一目標,原因是目前全國各省市的經濟發展存在差異,廣東、上海以及其他一些經濟發達地區的公務員薪酬比較高,西部欠發達地區同樣職務的公務員薪酬較低。另外同一個省不同縣市、不同部門的薪酬也不均衡,普遍缺乏科學性和合理性。

3.平衡比較機製原則

該原則是指國家公務員的薪酬水平應與當地企業相當層次的人員的薪酬水平保持大體上的平衡,不應有較大的差距。因為公務員工資與其他行業相比,過高會增加政府開支,加重稅收負擔;過低則會導致人才流向其他行業,造成公務員整體水平的下降。如美國1962年《聯邦政府工資改革法》規定,政府公務員的工資要與私營企業職員的工資相對應。為此,美國勞工統計局通過調查私營部門各類各級人員工資,得出他們各自的平均工資,將公務員工資的平均水平與企業相應人員的工資水平進行比較,達到調整公務員工資,使其與企業員工工資相平衡。雖然在《通知》中明確規定我國公務員薪酬分配的原則之一是平衡比較,但是就我國的現狀來看,公務員工資與企業相應員工的工資水平尚不平衡。經濟藍皮書《中國經濟前景分析(2014年春季報告)》指出,從平均貨幣工資水平來看,全部雇員平均工資1985年為1120元,到2012年增長到34905元,共增長了25.85倍。而同一時期人均GDP則從857元增加到29991元,增加了31.1倍;雇員平均貨幣工資增長低於人均GDP增長將近14倍。而與同等人力資本水平的其他人群比較,公務員工資處於較低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