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製度實施中若幹問題研究
理論研究
作者:龔信 李星 薛潤瑩
【摘要】1992年4月1日起實施的《收養法》,確立了我國收養製度,一定程度有效維護了合法的收養關係。雖然收養製度的具體實施卻因各地區的差異而有所不同,但是普遍存在的的問題是,大量的民間收養關係並沒有被納入現有製度受到保護,其中突出表現在“私自收養”現象普遍存在。本文旨在通過對重慶地區私自收養的調研和考察,結合我國現有收養製度的總體要求,將收養製度理論和具體實施對照,研究其運行過程中的若幹問題。
【關鍵詞】收養製度 私自收養 重慶地區
一、收養的概念及現實意義
《國際社會科學百科全書》為收養下了這樣一個比較寬泛的定義:“收養是使原來出生於某個家庭或家族的人獲得一種新的家庭或家族關係的社會製度。通過這種製度,被收養人與新的家庭或家族形成一種等同於血緣關係的父母子女關係,而他與原出生家庭或家族的關係則全部或部分終止。”
法律上的收養一般而言有兩種“意義”,一是指收養行為,即就擬製血親的親子關係借以發生的法律事實而言。二是指收養關係,是就擬製血親的親子關係本身而言的。從法律事實的角度,收養是公民領養他人的子女為己之子女,使本無親子關係的當事人之間發生法律擬製的親子關係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收養行為中,當事人是收養人、被收養人和送養人。收養人為養父母,被收養人為養子女,送養人為被收養人的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
二、我國收養成立的實質要件
收養行為是通過收養關係的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在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之間創設法律擬製親子關係的民事法律行為。同時收養行為都規定了一定的條件和程序,隻有合乎收養的法定條件,履行法定手續,才能產生收養行為的預期法律效果。我國收養的法定條件包括:(1)被收養人的條件:年齡要求為未滿14周歲,身份要求為孤兒、無法找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或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並且附加當收養年滿10周歲以上,應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的特別要求。(2)收養人條件。年齡要求為年滿30周歲(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不受此限製),有撫養能力,無子女且隻能收養一名子女,須由夫妻共同收養(獨身者除外)。(3)送養人條件。送養人隻能是孤兒的監護人、社會福利機構和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我國收養還有程序上的要求。收養需要經過申請、審批兩個步驟的程序。收養人應當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提出收養申請,且一並遞交有關證明材料。我國審查為形式審,凡符合收養法規定的,收養登記機關應當在受理登記申請次日起30日內,為申請人辦理收養登記,發給《收養證》,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三、重慶地區私自收養的情況
為獲取關於重慶地區私自收養的一手資料,本課題小組設計了關於“私自收養”的問卷調查,聯係重慶主城區的民政部門和福利院的工作人員,發放問卷並回收統計,問卷涉及被收養兒童的類型、年齡分布、健康狀況、生存現狀等問題。另外對於重慶區縣的資料,借助同學的力量,對綦江縣,潼南縣,璧山縣,大足縣,銅梁縣五個縣的私自收養情況民間走訪社區、鄉鎮等實地了解情況。針對主城共發放1000份調查問卷,其中有效收回的是953份,對於秀山等周邊區縣是收集了50份走訪記錄。從這些調查結果中,通過數據分析,主要整理出以下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