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運動員社會保障機製淺析
理論研究
作者:蔣依玲
【摘要】當前,我國退役運動員的社保機製麵臨著嚴峻的考驗。這既不利於我國體育事業的可持續發展,又與社會的穩定相背離,更不符合我國構建和諧社會的目標。因此如何改善退役運動員社會保障麵臨的問題,成為各方關注的焦點。
【關鍵詞】退役運動員 社會保障 和諧社會
一、退役運動員定義及特點
(一)退役運動員的定義。
退役運動員是指經國家或省政府有關部門批準,運動隊正式辦理招調手續,工資關係在運動隊且具有基本津貼和成績津貼,並經兩年以上訓練和比賽,且由於身體、技術、年齡等原因不適宜繼續從事訓練和比賽、經有關部門批準退役的運動員。
(二)退役運動員的特點。
退役後國家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通常做法為,根據運齡、成績和退役前津貼等因素,進行一次性經濟補償。
自主擇業能力差。由於運動員長期從事單一項目的訓練,自身的職業技能極度缺乏,許多退役運動員文化水平低,社會交往能力差,在就業中處於劣勢地位。
二、社會保障機製的定義
社會保障是指國家和社會依照一定的法律規定,通過對國民收入進行分配,建立具有經濟福利性的、社會化的、為國民基本生活需求提供保障的社會安全製度。
運動員社會保障是指當運動員發生傷殘、疾病、退役待業等風險而暫時或永久失去運動能力,喪失收入來源而造成經濟無保障時,政府依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通過一定的方式籌集社會資金以收入再分配的形式給予補償,以滿足他們生活需求的一種體育製度。
三、退役運動員社保機製存在的問題
(一)社保立法滯後。
我國退役運動員社保的立法工作起步較晚,不夠完善,而且大部分的法律是保障頂尖運動員的生活需要。而對於那些國家相對不看重的體育項目,很多優秀運動員在退役之後,缺乏相關法律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
另外,雖然法律開始覆蓋傷殘撫恤、醫療照顧、文化教育、退役安置、收入分配、福利待遇等方麵。但對於收入分配多樣化,福利發放多樣化等方麵法律還是涉及得很少。
(二)退役安置不符合市場經濟要求。
在國家體育體製轉軌時期前,很多優秀運動員的退役安置工作都是由國家包辦的,國家運用行政手段和指令性計劃,安排退役運動員的就業崗位,這屬於計劃經濟的遺留問題,不符合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而在國家體育體製轉軌時期,國家的退役運動員安置工作舉步維艱,致使大量的退役運動員滯留在隊,需要國家出台政策保障這些人的基本生活需要。
(三)社會保險種類少。
退役運動員社會保險種類少,多限於失業保險,較少涉及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沒有養老保險,運動員缺乏老年生活的保障;沒有醫療保險,運動員在役期間留下的傷病在退役後會無人照料,這些都會給運動員退役後的生活造成巨大的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