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未達賬項的形成與調節方法(1 / 2)

未達賬項的形成與調節方法

企業文化

作者:徐奇暉

【摘要】文章將對未達賬項的形成原因及未達賬項的四種具體情況進行討論,並說明對未達賬項的調節方法及其弊端。

【關鍵詞】未達賬項的形成 銀行存款調節表 未達賬項處理存在的問題

一、未達成賬項的基本情況

未達賬項是指企業單位與銀行之間,對同一項經濟業務由於憑證傳遞上的時間差所形成的一方已登記入賬,而另一方因未收到相關憑證,尚未登記入帳的事項。

未達賬項產生的直接原因主要是企業和銀行收到結算憑證的時間不一致所產生的。比如,企業委托銀行向外地某單位收款,銀行收到對方支付款項的結算憑證後,就記賬增加企業的銀行存款,再將結算憑證傳遞給企業,企業在收到結算憑證後再記錄增加自己賬上的銀行存款。在銀行收到結算憑證至企業收到結算憑證期間,就形成了未達賬項。

就具體而言,企業和銀行之間可能會發生以下四個方麵的未達賬項:

一是銀行已經收款入帳,而企業尚未收到銀行的收款通知因而未收款入帳的款項,如,委托銀行收款等。

二是銀行已經付款入帳,而企業尚未收到銀行的付款通知因而末付款入帳的款項,如,借款利息的扣付、托收無承付等。

三是企業已經收款入帳,而銀行尚未辦理完轉帳手續因而未收款入帳的款項,如,收到外單位的轉帳支票等。

四是企業已經付款入帳,而銀行尚未辦理完轉帳手續因而未付款入帳的款項,如,企業已開出支票而持票人尚未向銀行提現或轉帳等。

而如果出現第一和第四種情況時,會使開戶單位銀行存款帳麵餘額小於銀行對帳單的存款餘額;出現第二種和第三種情況時,會使開戶單位銀行存款帳麵餘額大於銀行對帳單的存款餘額。但無論出現哪種情況,都會使開戶單位存款餘額與銀行對帳單存款餘額不一致,很容易開出空頭支票,對此,必須編製“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進行調節。

二、現行製度對未達賬項的處理規定

《會計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銀行存款賬戶餘額要與銀行對賬單核對相符,如有未達賬項,應編製“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調節相符。新會計準則在對“銀行存款”會計科目作出解釋中也規定“銀行存款日記賬”應定期與“銀行對賬單”核對,至少每月核對一次。企業銀行存款賬麵餘額與銀行存款對賬單餘額之間如有差額,應編製“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調節相符。但“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隻是用來核對雙方記賬有無差錯的手段,並不能作為原始憑證據以記賬。隻有等銀行結算憑證到達企業後,未達賬項才能進行相應的賬戶處理。

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的編製方法有3種,其計算公式如下:

(一)企業帳麵存款餘額=銀行對帳單存款餘額+企業已收而銀行未收帳項-企業已付而銀行未付帳項+銀行已付而企業未付帳項-銀行已收而企業未收帳項

(二)銀行對帳單存款餘額=企業帳麵存款餘額+企業已付而銀行未付帳項-企業已收而銀行未收帳項+銀行已收而企業未收帳項-銀行已付而企業未付帳項。

(三)銀行對帳單存款餘額+企業已收而銀行未收帳項-企業已付而銀行未付帳項=企業帳麵存款餘額+銀行已收而企業未收帳項-銀行已付而企業未付帳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