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雇員受害賠償責任
政策法規
作者:鍾強
【摘要】雇員在完成雇主所交付的工作任務中遭受損害,雇主應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受害賠償責任,從性質上講,是一種侵權責任,而非合同,因為雇主違反的是憲法有關對勞動者應提供勞動安全保護的義務。侵害的是雇員的生命健康權,而不是雇員的債權。雇員受害賠償責任涉及多方麵的法律問題。
【關鍵詞】雇員 受害 賠償
一、雇員受害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
當前,理論界對雇員受害賠償責任的歸責問題,主流的觀點主張采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少數意見認為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司法實踐中,主要有如下幾種意見:(一)采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即無論雇主有否過錯,隻要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受到傷害,雇主都應承擔全部責任,除非損害是由自己故意造成的。
對雇主采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對雇員則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即無論雇主有無過錯都要承擔民事責任,但雇員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雇主的責任。
按過錯責任原則追究雇主責任,但對雇主“過錯”內容,要作必要的擴張解釋。本人主張雇員受害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為:過錯責任原則兼公平責任原則,主要理由如下:
1.在勞動合同關係下,出於保護勞動者利益的需要,勞動法強製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辦理工傷保險。因此,當工傷事故發生後,從理論上講,受害者可通過兩種方式獲得救濟,一是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請求工傷保險待遇,二是向用人單位提出侵權賠償。由於用人單位已經為受害者交納了工傷保險金,若再允許受害者請求侵權賠償,既不合理,也不符合設立工傷保險的初衷。故受害者隻能通過工傷保險獲得救濟,不再適用侵權賠償。在雇傭合同關係下,法律沒有強製要求雇主為雇員辦理保險,現實生活中,雇主也不可能會自願為雇員辦理保險。因而,當雇員發生工傷時,隻能通過向雇主請求侵權賠償的方式獲得救濟。工傷保險與侵權責任無論在設立的目的、功能和賠償數額上都有極大差異。工傷保險待遇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但其賠償的標準往往低於侵權賠償標準;侵權賠償標準雖較之工傷賠償高,但其一般是采用過錯歸責原則。根據侵權法理論,在法無明文規定的情況下,侵權賠償責任采用過錯責任原則為通例。可見,雇員受害賠償責任采用過錯責任原則更合乎法理。
2.主張對雇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對雇員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觀點,存在諸多的矛盾與問題。其一,在同一侵權法律關係中,不能對雙方當事人適用兩種不同的歸責原則,民法通則第131條有關受害人也有過錯,可以減輕侵害人責任的規定,僅限於適用過錯歸責原則的侵權賠償案件。其二,現有的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從沒有關於適用無過錯歸責原則的侵權賠償案件,可因受害人有過錯而減輕侵權人責任的規定。其三,由於對雇主采用無過錯原則,故在確認侵權責任時,無須考察雇主主觀上有無過錯及過錯大小;而在認定是否可減輕侵權人責任時,卻要考慮到受害人有無過錯及過錯大小。這就造成我們無法將受害人的過錯大小與雇主的過錯程度相比較,從而也就無法合理地確定減輕侵權責任的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