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保障天然氣安全供應的有效措施(2 / 2)

3.1製定確保天然氣供應安全的法律法規或政策。製定《能源(天然氣)安全法》或《能源(天然氣)供應緊急狀態法》,同時,配套出台相關的政策或規定。天然氣供應安全的法律法規或政策應包含以下內容:指出天然氣供應所涉及的風險;確定最佳的或可接受的供應安全水平;提出可以運用的應對天然氣供應緊張或大麵積中斷的措施和手段;設計如何處置所發生的預期和非預期天然氣供應中斷事件。另外,還應明確負責天然氣供應安全的責任者和監管部門,以及天然氣的儲備責任,包括責任者和最低儲備氣量等。國家成立由政府部門和三大石油公司共同組成的天然氣供應安全協調小組,決策解決天然氣供應出現大麵積中斷的緊急措施(國外對天然氣供應大麵積中斷的定義是,連續8周中斷20%以上的天然氣供應。

3.2調整天然氣價格。天然氣價格偏低並與替代燃料(如燃料油、液化石油氣、煤氣)的等熱值價格差距過大是我國天然氣近期供應緊張、遠期供應嚴重失衡的主要原因。國際上,天然氣井口價和國際貿易價或者由市場供需調節,或者與替代燃料的市場價格掛鉤或關聯,這樣不僅有利於抑製市場的非理性需求,而且有助於用戶在天然氣供應緊張或中斷時的燃料替代或切換。目前,我國天然氣井口價與國內中質原油價格的比價不到0.3:1,而在國際市場上和許多國家內,該比價在(0.8~1):1。因此,應盡快理順我國天然氣價格與替代燃料價格的關係。從我國國情及消費水平考慮,我國天然氣出廠價與國內中質原油的等熱值價格比應在(0.6~0.8):1之間,消費終端的等熱值價格水平應接近替代燃料(如燃料油、液化石油氣等)的價格。

3.3製定天然氣供應突然中斷或需求嚴重不足的應急預案。不僅國家要製定應對天然氣供應中斷的緊急對策和所可能采取的行動,國內天然氣供應商(三大石油公司)也要根據國家的應急方案,配套製定各自的響應機製,明確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以及為緩解供需緊張所采取的措施。應急預案應適時進行檢驗,並根據國內外天然氣工業和天然氣市場發展,及時進行修正。

3.4發展可停供氣用戶。現在,我國還沒有真正意義的可停供氣用戶,這對於保障城鎮居民生活和經濟社會正常運行等用氣需求極為不利。因此,對於有燃料替代能力和可以使用雙燃料的工業用戶,應發展其成為可停供氣用戶,而且可停供氣用戶的用氣量應占工業用氣總量的30%,燃氣發電廠(包括基荷發電和調峰發電)用戶應具有雙燃料發電能力。為鼓勵工業用戶簽訂可停供氣合同,應調整工業用氣價格,使之接近替代燃料(如重質或輕質燃料油)價格,二是給予可停供氣用戶優惠價或折扣價。

4結束語

石油天然氣行業是我國工業經濟發展重要能源基礎,也是社會發展的重要支柱,為我國工業發展及社會的穩定發展提供著重要能源保障。而天然氣作為石油資源的一種,在運輸過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是極其重要的,建立安全、穩定、環保的天然氣供氣站是發展的必然之舉,既促進了石油天然氣行業的健康發展,也促進了社會主義現代會建設。

參考文獻:

[1]羅雲.石油天然氣站場安全管理百問百答[M]北京:北京理工大學出版社,2008.

[2]胡奧林.解讀《天然氣利用政策》[J].天然氣工業,2008,28(2):157-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