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問題及對策(1 / 2)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企業研究

作者:張梅

摘 要:上市公司資源配置一個至關重要的因素是信息披露,我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現狀不盡如人意,存在信息披露不規範、製度不健全、內容不充分、傳遞的信息不真實等問題。本文針對我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問題, 提出應該從規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建立、健全信息披露體係和完善法律法規等方麵加以改進。

關鍵詞: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 問題 對策

(一)引言

隨著我國經濟市場的發展,上市公司逐漸成為我國國民經濟重要的組成部分。上市公司會計信息及其披露,也隨之成為現代資本市場中的外部投資者和中小股東進行資金投資的主要依據。由於我國在經濟市場還處於初步發展時期,因此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方麵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問題,這給外部投資者的投資帶來了極大的風險。為了促進我國資本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我們應該加強對信息披露的監管,完善信息披露體製,保護投資者的權益。

(二)我國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監管存在的主要問題

信息披露不及時。對於投資者來講,信息獲得的時間越快決策價值就越大,及時性是信息披露的首要標準,信息披露主體應該毫不遲延地披露與投資有關的重要信息,使披露的信息能準確反映公司的最新經營情況。若拖延本應及時披露的信息,很容易讓少數知悉內情人通過內幕交易利用提前掌握的信息牟取不正當的暴利,從來對中小股東和外部投資者造成損失。

信息披露不充分。信息披露的充分性是對信息披露數量的要求。它要求信息披露者依法合法的充分公開所有應該公開的信息,不得有所欠缺和遺漏,也不可使用誤導性語言,應盡可能地完整詳盡公正。信息披露不充分,具體可以分為以下幾類:一是關聯交易信息披露不充分。很多上市公司在關聯方、交易方式、定價原則等方麵經常出現少披露甚至不披露的問題,使投資者無法正確的判定關聯交易的質量。二是對擔保事項及涉訴事項披露不充分。部分上市公司未列示報告期發生的全部擔保事項,對被擔保方的資信狀況、公司麵臨的風險以及采取的相應措施缺乏必要的說明。三是借保護商業機密為由,故意隱瞞重要財務信息。

信息披露流於形式,缺乏主動性。上市公司在經營管理上存在較多不願讓公眾知道的暗點信息,因而對信息披露產生一種畏懼和逃避的心理。盡管我國法律規定上市公司必須要進行信息披露,但很多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的時候卻並不將所有需要披露的信息主動全麵的披露,而是形式化,模式化,空洞化。

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監管中也存在一係列的問題。由於我國正處於經濟市場發展初期,法律製度的不健全,第三方投資谘詢審計等中間機構極有可能會因為自己與上市公司之間的內部利益而有所偏頗。至於政府部門,則並沒有出台相應的法律法規對其進行懲罰,這也助長了中間機構的不公正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