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興慶區新華西街的人行道上,有個下水井,腳踩到井蓋邊上,井蓋就會翹起來,最近一位女同誌陷入此井口,腿摔傷,3000元的玉鐲摔碎。筆者查了一下手頭有限的媒體報道資料:2004年7月,銀川市1名4歲孩子掉進路邊無蓋汙水井喪命;2005年6月,一位騎車人跌進無蓋化糞池喪命;2005年7月,一位外國人陷入人行道的下水井裏(井蓋不穩),一條腿沾滿淤泥。這是媒體的報道,且是叫筆者看到的。沒有報道,或雖有報道,筆者沒有看到的有多少,天知道。
媒體轉述過一種解釋:那些井的產權情況複雜,解決起來難度大。筆者猜想,這個解釋反映的情況是真實的,容易解決興許早解決了。
但是,“難度大”就是未有效解決的理由嗎?你的難度大,有人民群眾人身安全的事兒大?“難度大”,搪塞之辭也。
辦法還是有的。某地聘了一些信息員,及時反饋井蓋丟失的信兒,有關部門先行補上,然後依法讓產權單位承擔,據說頂事。報載北京海澱法院審判偷汙水井蓋者,認為他們的行為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故以“用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1人3年半、1人3年有期徒刑。其懲治犯罪和威懾作用是明顯的。
立法權、執法權都在人民手裏,我們完全可以用法律法規來依法冶“蓋”。一個關乎“不特定多數人”安全的井蓋問題,長期反複出現,人們就會思考:一“蓋”不治,何以治家園?
2006.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