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我國缺陷產品召回會計探討(1 / 3)

我國缺陷產品召回會計探討

論壇

作者:張世興 李文文

摘要:近年來,我國產品質量問題日益凸顯,建立和完善缺陷產品召回製度已成為我國社會發展過程中麵臨的重大課題,大眾汽車召回這一突發事件更加提升了人們對召回製度的關注程度。本文在將缺陷產品召回的性質定位在“或有事項”的基礎上,對產品召回的會計處理作一些初步探討。

關鍵詞:會計處理 缺陷產品 產品召回 或有事項

缺陷產品召回製度在歐美發達國家已實施多年,我國於2004年頒布了《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又於2012年10月10日通過了《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並於2013年1月1日起施行。這意味著我國將全麵加強缺陷產品召回製度建設,並首先以缺陷汽車召回為實施重點。與此同時,隨著3·15晚會的播出,大眾汽車DSG問題被推到風口浪尖。在法律約束和社會輿論的壓力下,大眾將召回近40萬輛汽車。筆者在思考缺陷產品召回經濟實質的基礎上,對產品召回的會計處理作一些初步探討,為企業缺陷產品召回的會計處理提供一定的參考。

一、缺陷產品召回的性質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缺陷,是指由於設計、製造、標識等原因導致的在同一批次、型號或者類別的汽車產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本條例所稱召回,是指汽車產品生產者對其已售出的汽車產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活動。可見,缺陷產品召回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中有關或有負債的特征,其在性質上應屬於或有負債,理由分析如下:

1.因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缺陷產品召回是由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即由於過去生產、銷售的產品存在缺陷而要通過收回、修理、更換等具體措施有效消除其產品缺陷,且需要付出有關公告費、派出技術人員的費用、運輸費、代用品的租借或消耗、訴訟費、賠償費等支出與收回、修理、更換等費用。

2.結果具有不確定性。召回是否發生,需要由未來不確定性事件的發生或不發生來加以證實,未來的不確定性事件發生即會發生產品召回,否則就不會發生,其結果具有不確定性。而且即使會發生,發生的具體時間及收回、修理、更換等措施的選擇及各種方案的成本也不能確定。

3.結果須由未來事項決定。缺陷產品召回造成的結果,在生產、銷售時無法預測,這種危險或缺陷是企業當時不可預見的,因而這種不確定性因素是不能由企業所控製的,隻能由召回發生時的具體狀況來確定。

二、缺陷產品召回的會計處理

將缺陷產品召回的性質界定為或有負債為其會計處理明確了方向。缺陷產品召回的會計處理主要包括缺陷產品召回前、缺陷產品召回時與缺陷產品召回後三個部分。

(一)缺陷產品召回前

缺陷產品召回前,主要是指產品的銷售階段。首先,需要討論是否確認為銷售收入的問題,雖然實施的是缺陷產品召回製度,但由於缺陷產品召回發生的概率極小,它仍然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確認的五個條件,在銷售時點應確認收入。其次,或有事項的確認和計量問題。產品在銷售時點開始流出生產企業內部,如果此時產品由於設計、製造、標識等原因存在缺陷,那麼以後因發生產品召回而導致經濟利益流出的潛在義務就應從銷售這一時點起存在。因此,應當根據企業曆史經驗及相關行業狀況對未來可能存在的經濟利益流出做出合理的預測和估計,並將其計入當期損益。既然產品召回導致經濟利益流出的起點是銷售,那麼企業預測和估計的經濟利益流出隻能計入與產品銷售有關的期間費用,即“銷售費用”中。

例1:假設甲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2008年A型號汽車的銷售額為10 000萬元(含增值稅,稅率為17%),產品成本為8 000萬元。該企業經合理的預測和估算,按年銷售額的8‰計提召回產品準備80萬元。則會計處理為:

(1)確認銷售收入:

借:銀行存款 100 000 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85 47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4 530 000

(2)結轉產品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80 000 000

貸:庫存商品 80 000 000

(3)計提缺陷產品召回準備:

借:銷售費用 800 000

貸:預計負債——缺陷產品召回準備 800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