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新事業會計製度的實施對高校會計工作的影響(1 / 2)

新事業會計製度的實施對高校會計工作的影響

會計與金融

作者:陳玉安

【摘要】本文結合《事業單位會計製度》的頒布與實施及《高等學校財務製度》財教[2012]488號文件,主要就其實施過程將對高校會計工作的總體及具體的影響問題開展一些有益的探討,並重點暢述了固定資產計提折舊與基建並賬的難點問題,以便在實際工作過程中,促進我們更好地撐握和執行對構成我國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改革領域重要組成部分的《事業單位會計製度》。

【關鍵詞】高等學校,新會計製度,實施,影響

財政部於2012年12月19日正式頒布印發了修訂後的《事業單位會計製度》(財會[號](以下簡稱《新製度》),自2013年1月1日起全麵施行。新製度既繼承了原製度的合理內容,又體現了若幹重大突破和創新,如在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將基建賬並入大賬方麵體現尤為明顯,並在吸取企業會計製度改革成功經驗的同時還積極地學習國際公共會計規則的製定,使新的會計製度更健全完善,較為全麵地規範了高校經濟業務或事項的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對高校會計將產生深遠地影響。

一、高等學校適用新修訂的《新製度》。

高等學校是事業單位的重要組成部分。《新製度》規定:“如果事業單位所處的行業存在國家統一規定的行業事業單位會計製度,則該事業單位適用特定的行業事業單位會計製度;沒有國家統一規定的特定行業事業單位會計製度的事業單位,都適用《新製度》”。因此,高校適用2013年實施的新《新製度》。

二、新會計製度的實施對高校會計工作總體產生的影響

近年來,隨著我國公共財政體製改革的不斷深化、體製改革的逐步推進,對高校的各方管理提出了新要求,原《會計製度》已經難以滿足高校財務與預算管理需要,在基建“遊離”大賬、不計提固定資產折舊、資產計量口徑模糊、財政投入資金核算不清晰、會計報表結構不合理等方麵暴露出不協調的局麵,亟需進行修訂。《新製度》的實施將規避上述矛盾並對高校產生如下方麵總體作用:一是適應高校財政管理改革方麵如: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收付、政府收支分類等的需要,實現高校與相關財政改革的有機銜接,確保相關財政改革政策的貫徹落實。二是配合《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68號,以下簡稱《財務規則》)實施的需要。《財務規則》在強化事業單位預算管理以及進一步規範事業單位收入、支出、結轉結餘、資產、負債管理等方麵提出了若幹新的要求,執行《新製度》,將會很好地加強高校日常會計核算與管理並能夠有效落實新的《財務規則》。三是對規範高校會計行為、提高高校會計信息質量的需要起良好作用。

三、新會計製度的實施對高校會計核算的具體影響。

第一改變了高校會計核算基礎。新準則第九條規定: “高等學校會計由舊製度的一般采用收付實現製、但經營性收支業務的核算采用權責發生製,改為一般采用收付實現製,但部分經濟業務或事項的核算應當按照權責發生製”,由此高校會計核算基礎發生了改變。第二改變了高校固定資產核算方式。財政部2012 年12月19日修訂發布的《高等學校財務製度》(財教〔2012〕488號)第四十三條規定:“高等學校應當對固定資產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計提折舊。”基於上述規定,財政部及主管機關已明確了高校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核算方式。第三改變了高校基建投資會計核算原則,原製度下,事業單位的基本建設投資執行《國有建設單位會計製度》,與基本建設相關的資產、負債及收支都隻在基建賬套中反映,《新製度》要求事業單位對於基建投資,在按照基建會計核算規定單獨建賬、單獨核算的同時,將基建賬相關數據定期並入單位會計“大賬”。這一規定提高了高校會計信息的完整性。第四改變了高校對財政投入資金以及非財政補助結轉、結餘及其分配的會計核算。第五改變了高校資產的計價和入賬管理。新製度針對事業單位實務中普遍存在的對於接受捐贈、無償調入資產計量口徑不統一、相關資產不入賬等問題,進一步明確了該種情況下資產的計量原則,要求在沒有相關憑據、同類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也無法可靠取得的情況下,將所取得的資產按照名義金額入賬,並要求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以名義金額計量的資產情況。這些規定有利於提高事業單位會計信息的可比性。第六改變了高校財務報表體係。新製度增加了“財政補助收入支出表”,取消了資產負債表中原來的收入、支出項目以及其他一係列改進,這些改進使高校的財務報表體係更好地滿足財務管理、預算管理等多方麵的信息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