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學校學生的團體生活怎樣呢?我且分層來說。說學生們完全沒有團體生活,自然是不對的。他們上課,吃飯……都是在團體生活的形式內的。便除了這些形式,他們也還有許多團體生活,隻是效率極小罷了。第一,他們有自然的群,或因鄉誼而結合,或因友誼而結合,往往是頗強固的;而前者為尤多。但這種群不是有意的結合,隻是自然的安排,所以是不自覺的。這種群沒有一定的計劃和目標,也沒有顯明的效率。所做的事,大抵是談天,散步,聚食,遊戲,以及通通有無之類,如是而已;至於研究學問,辦理事務,是絕無僅有的!而這種群又帶有排斥性,隻少數人各自結合,對於此外的人,一例漠視或歧視;本省省立各校常常鬧什麼縣界,有時連教職員也牽纏在內,波譎雲詭,綿綿無已,甚至釀成風潮,便是一個顯明的例子。——因友誼而結合的自然群,影響卻沒有如此之大;但以親疏不同,也容易與其外的人誤會,妒爭,甚至各分門戶,以私情妨害公誼。所以這種群在群育上積極的價值很少,消極的害處倒很多。遏抑自然是不應該也不可能的;隻當因勢利導,使成為自覺的,有計劃的,並當擴充範圍,使不以私情的聯絡為限——如研究學問,可以多少減除些我見;辦理公共事務亦然——這樣,慢慢可以去掉狹隘偏私之見,使之純化。

第二,中等學校的學生也有一種大規模的組織,便是學生自治會。這是“五四”運動以後才有的。這自然是一個好氣象,學生知道自己的責任了,能為自己努力了!但據我所知,自治會成績好的卻極少!“五四”的時候,學生團結起來,參預政治及一般社會的事,收獲了很優的結果;但“五四”以後,他們回過頭來,參預自己的事,卻反覺艱難了。幹事的操縱,權限的濫用——有些自治會並不重自治,卻重在治人,治學校辦事人——是常有的事,而紛爭,怠惰之習的養成,更比比皆是。大抵有能力的學生便從事於妒爭與握權,沒有能力的學生便滋長他們的惰性;兩者皆借自治會之名而行,結果卻同床而異夢,仍然是散沙的局麵!為什麼“五四”之時如彼,“五四”之後卻又如此呢?我想“五四”運動是全國合力以行的,風聲所播,莫有二言,所以成事較易。其所以能至此,則又因目標甚大,又是破題兒第一遭,群眾感情,一時奮興,如火之燎原,不可複遏,於是任情而行,不計利害。所以嚴格的說,這次運動實多含群眾性,而非全是有計劃的。自治會便不同了,範圍隻有一校,目標又小,卻又不是暫時的事;得有詳密的永久的計劃才行,得有長期的忍耐與努力才行。而一班中等學校學生,從未受過團體生活的訓練,驟然與這種大規模的製度——製度與運動不同——交手,自然不能措置裕如,而呈“尾大不掉”之狀了。他們何嚐沒有詳明的計劃?但大部分是些不能兌現的計劃!他們沒有普遍的不斷的努力!總之,他們並不覺得自治會“真”是他們自己的,“真”是他們自己所必需的!這並不是自治會製度的不好;這是他們不會運用!我以為這種大規模的團體生活,有其存在的價值;但總須以自由組織的小團體為基礎,才能有效。這層容後麵再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