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判決(1 / 2)

“被告人李愛國,男,漢族,1963年5月13日出生,現年25歲,海河市人,中專文化,居住於海河市河西區發電一廠二條胡同3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於1988年8月29日被海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海河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於1988年9月13日被執行逮捕,現羈押於海河市看守所。“

海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法庭,李愛國穿著藍色的囚服,站在了被告席上。從法庭裏麵被帶出來的時候,李愛國看到媽媽和兩個妹妹坐在了旁聽席。看到自己的身影,媽媽和妹妹想要站起來跟自己打招呼,被坐在他們身旁的張玉東攔了下來。

今天是1988年10月8日。如果不是因為打了郎局長被抓進了監獄,此時此刻,李愛國應該正牽著陳妍的手,一步步的走向結婚的禮堂。可是現在,身後的兩名獄警無時無刻不再提醒著他,他已經是一名罪犯了!

“海河市人民檢察院以海檢刑訴(1988)34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愛國犯故意傷害罪,於1988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建了合議庭,公開審理了本案。海河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院劉鳳斌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愛國到庭參加訴訟。被害人郎樹剛的代理人李成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李愛國坐在被告席上,麵無表情的看著法官念著審判書。張玉東昨天晚上到看守所跟自己說了,他在外麵找了無數的人,都沒有能夠把自己從監獄裏麵保出來。郎樹剛家裏麵放出話來,一定要讓李愛國把牢底坐穿!據聽說,郎樹剛有一個叔伯兄弟就在海河市檢察院工作。李愛國知道,自己絕對逃不過牢獄之災了。

“海河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愛國,於1988年8月29日晚21時許,在海河市二商局三樓局長辦公室內,因其親屬的工作問題,與被害人郎樹剛發生糾紛。後用雙拳擊打被害人郎樹剛的麵部、腹部,造成被害人重傷。致使被害人鼻骨骨折,雙側肋骨骨折,胸腰椎骨折,肝髒破裂,脾摘除。經鑒定已構成重傷一級。“

旁聽席上傳來一陣低沉的驚呼聲。不明真相的圍觀群眾都被李愛國的凶殘手段所震驚。可是誰又知道,李愛國到底是為了什麼毆打郎局長呢?李愛國在被警察提審的時候,也曾經為自己辯解過。不過當他看到警察那副不以為然的表情,他就知道自己的理由絕對不會被采納。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鑒定意見,辨認筆錄,戶籍證明,到案經過等證據。認為被告人李愛國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提請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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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罪判的可輕可重。情節較輕的,最少可以判處三年的有期徒刑。但是李愛國絕對算不上情節較輕。郎局長被他打的腰部以下被有了知覺,再加上郎局長的親屬堅持要嚴辦李愛國,這一回他可是凶多吉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