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同業業務發展曆程、監管實踐與政策建議
經濟論壇
作者:林學興
摘要:同業業務是商業銀行金融創新的重要領域之一,已成為商業銀行融通資金、管理資產負債、創新金融產品和拓展利潤增長點的重要渠道。本文通過梳理商業銀行同業業務的發展曆程,重點闡述伴隨同業業務發展各個階段的監管實踐,揭示監管當局的監管理念及手段,分析監管過程中存在的不足。最後,本文對加強同業業務監管舉措提出相關的政策建議。
關鍵詞:商業銀行 同業業務 監管
商業銀行同業業務是指商業銀行之間以及商業銀行與非銀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以投融資為核心的各項業務。近年來,同業業務發展迅速,已成為銀行資產運用與資金來源的重要構成部分。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數據,2009—2013年,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納入存放同業、拆出資金和買入返售項下核算的同業資產增長246%,納入同業存放、拆入資金和賣出回購項下的同業負債增長236%,遠遠大於同業資產和負債的增幅。同業業務的發展作為金融創新的典型代表,監管當局在監管的實踐中,麵對層出不窮的同業金融創新,如何把握寬容創新與加強監管之間的平衡,已成為迫切需要研究的問題。
一、同業業務創新與監管博弈的發展曆程
同業業務的發展是金融機構與信貸管理、監管指標考核及限製性信貸政策等金融監管不斷博弈的結果,同業監管新規的出台必然導舊業務萎縮和新業務的萌芽與爆發式增長。2003年前,同業拆借是同業業務的主流。2003年後,隨著入世後的金融業不斷開放,同業創新進入井噴階段。
(一)2003-2008年,個人理財業務規範發展階段
2003年後,銀行業金融改革的順利推進,引入國外戰略投資者帶來了先進的經營能力和業務發展理念。個人理財業務步入快速發展階段。2005年,針對商業銀行銷售的理財計劃包含結構性存款產品的情況,銀監會發文明確要求商業銀行應將結構性存款產品的基礎資產與衍生交易部分相分離,基礎資產按照儲蓄存款業務處理,衍生交易部分按照金融衍生品管理,並禁止將一般儲蓄存款產品單獨當作理財計劃銷售。該文也對部分金融機構通過理財業務將一般儲蓄存款轉為同業業務處理,規避一般儲蓄存款繳納法定存款準備金的行為進行了限製。
(二)2009-2011年,銀信合作理財業務規範發展階段
2009年,銀信合作理財呈爆發式增長,利用理財資金成立信托計劃購買貸款或提供融資,成為商業銀行壓縮資產負債表規模、變相貸款的重要渠道。商業銀行通過銀信合作理財業務,將信貸資產類、票據類等表內業務轉出表外,規避按照撥備覆蓋率計提撥備和資本充足率計提資本金。2010年,銀監會針對此前發生的銀信合作業務,發文要求商業銀行將表外銀信合作資產於2010-2011年轉入表內,並按150%撥備覆蓋率計提撥備,大型銀行按11.5%、中小銀行按10%的資本充足率計提資本。同時,要求商業銀行對信托公司的融資類業務餘額占銀信理財合作業務餘額的比例不得高於30%,銀信理財合作業務的產品期限不得低於1年。可見,由於會計計量對組合型信托類理財產品要“拆包”以不同方式計量,對複雜產品在實際操作中難以分割,各類金額易失真,影響會計信息披露的準確性,也對監管當局的監管帶來困難。因此該項規定,將非資產負債表內的資產計提撥備超越了會計準則中資產減值隻針對表內資產的範疇,也超過了會計準則對資產的定義(銀信合作類理財產品作為代客理財,銀行機構不擁有與控製)。
受此影響,新的運作方式也孕育而生,銀信合作由直接發放信托貸款轉向間接受讓信托受益權。新的運作方式包括兩類:一是買斷式,即由融資企業設立財產權信托,或由過橋企業發放信托貸款,然後商業銀行用自營資金或理財資金(主要是理財資金)受讓信托受益權,規避上述規定限製;二是回購式,即商業銀行以買入返售方式購買過橋銀行的信托受益權,利用同業債權和企業債權風險權重的不同,減少監管資本。從此,信托受益權業務爆發時增長。
為了進一步規範銀信受益權業務,對於2011年內按合同約定到期的銀信合作理財業務,銀監會不再要求按季度計入風險資產和計提撥備;對於2012年及以後到期的,要求商業銀行從2011年起按每季度25%計入風險資產和計提撥備。銀監會對轉表方式采取了實事求是的態度,要求商業銀行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入表標準,將表外銀信合作理財業務轉入表內;對於不符合標準的相關產品,在相應計提撥備和計入加權風險資產的基礎上,可采取單獨列示台賬,替代賬務調整。
(三)2008-2012年,銀銀合作規範發展階段
銀銀合作在2008年“4萬億”投資計劃下,商業銀行資產規模激增,資本金嚴重不足,迫切需要將部分資產轉移出表,“雙買斷”業務應運而生。一是通過“即期買斷+遠期回購”方式,轉讓信貸資產;二是將貼現票據賣斷給農村信用社,利用信用社會計核算漏洞,實現票據資產出表。2009年銀監會就發文禁止“雙買斷”業務。然,銀銀合作進入同業代付業務發展的新階段,實質是利用商業銀行同業授信,將與企業的融資關係轉換為同業委托支付,並向國內信用證結算項下、保理項下快速發展,甚至可以反複利用“存入保證金—開票—貼現—再存入保證金—再開票—再貼現”的方式虛增存款,規避信貸規模控製,導致資金在實體經濟之外自我循環、膨脹和派生,易加劇經濟的虛擬化和泡沫化。針對該現象,2012年銀監會要求商業銀行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對同業代付業務進行會計核算,委托行應將委托同業代付的款項直接確認為向客戶提供的貿易融資,代付行應將代付款項直接確認為對委托行的拆出資金。
(四)2011-2014年,銀證保合作規範發展階段
由於票據保證金納入存款準備金繳存範圍、同業代付計入各項貸款、銀信合作管製越來越多,商業銀行另覓其他“通道”的需要。同時,證券公司希望通過提供資產管理服務拓寬盈利來源,改變“靠天吃飯”的經營模式。2012年10月,證監會出台《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證監發〔2012〕30號),證券公司資產管理開放式通道的價值被發現。具體運作方式有兩類:一是商業銀行在證券公司設立資產管理計劃,購買本行票據資產或信貸資產;二是與商業銀行的投資銀行部合作,以證券公司發行產品的方式,將資金輸送至融資企業。與此同時,保險公司的定向資產管理計劃也逐漸興起。
二、商業銀行同業業務的監管實踐
(一)同業業務信息披露與會計政策的實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