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口才瀟灑走天下(二)2-8-2
4月,人民法院作出了兩個行政裁定:一是對原告吳×的超期收審裁定停止執行;二是同意原告吳×的撤訴請求,但訴訟費2千多元由被告承擔,被扣款物返還原告吳×。此外,根據《國家賠償法》吳×還將得到一筆13.28元×90天的經濟賠償。
在這場行政訴訟案中,陳律師不僅顯示了雄辯的口才,使這場"民告官"的官司獲得了勝訴;而且表現出有膽有識,他一眼就看清了問題的症結所在,一針見血地作出了兩點結論,並且敢於支持和幫助一個老百姓去同公安機關打官司。之所以能夠如此,根本原因就在於他對法律條文了如指掌,爛熟於心。如果陳律師不熟悉法律,不以法律為準繩,上述這一切都是辦不到的。(3)抓住重點。
法庭辯論,不宜麵麵俱到,泛泛而談,必須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選準"主攻方麵",集中力量打殲滅戰。因為在法庭辯論中,往往會涉及諸多事實和法律條款,控、辯雙方可能發生很多爭執,如果在每一點上都去爭個你輸我贏,勢必分散力量,效果不佳,"傷其十指,不如斷其一指"。一般應從案件的事實、認定事實的性質、被告人行為的目的動機、適用法律、量刑情節等方麵選擇一個作為重點進行辯論,切忌在枝節問題上糾纏不休,在不利於己方而有利於對方的事實和法律上多費口舌。
例一起不成立貪汙罪的案件
一起私分集資合股企業利潤案。1994年7月,被告馮××與秦××等人商量,想利用他們懂得一點陶瓷技術的條件合夥辦一個陶瓷廠。於是與某機製磚瓦廠聯係,經過雙方協商,決定在該廠掛一個陶瓷車間的名義,經濟上除按規定每月向廠方交納占營業額25%的管理費外,其他產供銷與廠方無關,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馮××等6人商定,每人投資5000元墊底,盈利後按股分紅。該車間從同年9月正式投入生產以來,由於產品質量較好,適銷對路,獲利較大,到1995年底,除發還集資的本金、支付工資、上繳管理費、稅金及一切生產開支而外,盈利4.5萬多元。於是6人共同商量,將盈利全部分掉了。
縣檢察院認為,馮××等人的陶瓷車間屬於機製磚瓦廠的一個車間,其性質屬於集體企業。馮××是該車間負責人,私分盈利,觸犯刑法第155條,構成貪汙罪,故提起公訴。
辯護人認為,本案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貪汙罪,理由如下:
(1)犯罪客體不能成立。貪汙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財產,如果所侵犯的財產不屬於國家或集體所有的財產,則不構成貪汙罪。陶瓷車間雖然掛靠於機製磚瓦廠,實質上卻是馮××等6人集資創辦的,經濟完全是獨立的,產供銷與廠方無關,其財產性質既不屬全民所有製,也不屬集體所有製,而是私人合資企業,不符合貪汙罪的客體要件。
(2)犯罪主體不能成立。犯貪汙罪的主體隻有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或者其他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人員。馮××等均不屬於上述人員,隻不過是陶瓷車間的股東,不符合貪汙罪的主體要件。
(3)貪汙行為不能成立。貪汙罪在行為上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盜竊、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馮××隻是股東代表,不是國家或集體任命、委派的工作人員,不存在利用職務之便的問題;他們6人所分款項實質上是自己的財產,不存在侵吞、盜竊、騙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問題,因此不符合貪汙罪的行為特征。
綜上所述,我認為陶××等人無罪,應予釋放。
人民法院根據事實和法律,采納了辯護人的意見,宣布馮××等人不構成貪汙罪,當庭釋放。
本案辯護人對案情作了深入細致的分析後,抓住重點--著重從認定事實的性質方麵提出辯護論點,確定主攻方向為構成貪汙罪的3個必要條件,即被告是否具有貪汙罪的客體要件、主體要件和行為特征,有力地論證了被告不構成貪汙罪的論點。
這樣的辯護,抓住了關鍵,突出了重點,為被告作了精彩的無罪辯護,使人感到言之有理,言之有據,令人不能不服。(4)運用邏輯。
法庭辯論必須符合邏輯,才能獲得成功。我們不僅要借助邏輯力量來增強說服力,而且要運用邏輯武器去揭露對方所犯的邏輯錯誤,從而駁倒對方的論點,戰勝對方。
法庭辯論中常用的邏輯武器有:同一律、矛盾律、充足理由律、類比推理、歸謬法等。
例1被告人無罪的走私案件
被告人許××、陸××、賀××利用為公司到廣州接車之機,於1996年10月25日駕駛所接之車前往珠海市,購得價值2.5萬餘元的走私進口物品,有自購和幫他人代購的彩色電視機、影碟放映機、手表、衣料等,按國內市場價格計算約為40多萬元。許××等人於11月2日駕車返回貴陽途經××市時,被夜間巡邏警察查獲,移交海關處理。海關沒收了許××等人所購走私進口物品,並將許××等人移送檢察院,建議按走私罪論處。
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許××等觸犯刑法第116條的規定,犯有走私罪,提起公訴。
在法庭辯論時,被告的辯護人發表了如下意見:
被告人許××、陸××、賀××不構成走私罪。
第一,首先要弄清走私與走私罪的區別:走私是一種違反國家規定、法令、非法運輸物資進出口的經濟活動;走私罪是違反海關法規,私運貨物進出口國境,逃避海關檢查的犯罪行為。這二者有一個共同點,就是非法運輸物資進出口。從本案看,許××等人沒有非法運輸物資進出口國境,也就談不上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檢查。事實很清楚,許××等人所攜之走私進口物品是在珠海市從別人手裏購得的。因此,不能認為許××等人構成走私罪。
第二,要嚴格區分違法與犯罪的界限。許××等人購買走私進口物品,違反了國家關於"機關、部隊、單位、個人不準從私人手中或黑市購買進口物品的規定"。許××等人有違法行為,但違法和犯罪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購買走私物品和走私也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這都需要我們嚴格加以區分。許××等人購買走私物品,是一種違法行為,但它不是犯罪行為,因為它並未觸犯刑律,故不構成走私罪。
第三,隻有為牟取非法暴利的走私行為才能構成走私罪。但從許××等人身上搜出的一張紙上清楚地寫著各種物品購買者的姓名,在預審中也查實了這些物品為許××等人自購或為他人代買。顯然,被告許××等人的行為不是為了牟取非法暴利,所以被告許××等人的行為不能認定為走私罪。
通過辯論,法院采納了辯護人的意見,宣判被告許××等人無罪釋放。
本案被告的律師所作的辯護有一個顯著的特點,就是運用同一律這個邏輯武器,嚴格區分不同概念來辨清罪與非罪,為被告人作了無罪的辯護。首先區分了"走私"與"走私罪"這兩個相似而不相同的概念;接著又對違法與犯罪這兩個概念加以區分;還對購買走私物品與走私這兩個不同的概念加以區分。實質上是指出了公訴詞中所犯混淆概念的邏輯錯誤,並將被混淆了的概念重新加以明確,從而講明了道理,辨清了罪與非罪,顯示了強大的威力。
例2"你在受傷以前能舉多高呢?"
讓我們再看一個律師在法庭辯論中運用矛盾律取勝的例子:美國大律師赫梅爾,曾在一件賠償案中代表保險公司出庭辯護。原告聲稱,他的肩膀被摔下來的升降機軸打傷了,至今右臂仍然抬不起來,要求保險公司賠償他醫療費和養老金100萬美元。赫梅爾說:"請給陪審團看看,你的右臂現在能抬多高?"原告慢慢地將右臂抬到齊耳的高度,表現出非常吃力的樣子,以示不能抬得更高了。"那麼,你在受傷以前能舉多高呢?"赫梅爾話音剛落,原告不由自主地一下將右臂舉過了頭頂,引起全場哄堂大笑。這笑聲宣告了原告的敗訴,以及辯護的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