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所述,雖各有自己的工作內容,但它們之間的工作又是相輔相成、密不可分。要做好勞動保護工作,必須同時做好上述三方麵的工作。
眾所周知,“勞動保護”問題是維護勞動者最基本的合法權益,即勞動者的生命和健康的問題。如果連這一點也得不到保障,那麼其他的一切權益也將毫無意義。因此,勞動者的“勞動保護”問題也是構成勞動者各項合法權益的基礎和實現前提,它是直接關係到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生存權利的大問題,因而應該把重視和解決勞動者的勞動保護問題,提高到基本人權的高度來認識,並將其作為穩定勞動關係,穩定社會的一項重要工作來認真對待。
在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過程中,我國的勞動關係日趨變化。企業經營機製的轉變,使追求利益最大化日益成為企業經營的主要目的。一個重大問題,因此而產生,勞動保護的工作往往被疏忽,這不僅給當前的經濟建設帶來諸多不利的影響,而且也嚴重威脅到職工的切身利益。做好勞動保護工作,有計劃地改善勞動條件,實現安全生產,不僅是保障職工安全和健康的需要,也是我們黨和國家的一項基本政策,是社會主義企業管理的一項基本原則,是社會主義經濟建設順利發展的必然要求。
工人階級在取得政權以後,最根本的任務就是集中力量發展社會生產力。要發展生產力,就必須保護生產力。勞動者是生產力中最積極、最活躍的決定因素。如果在生產勞動中經常發生傷亡事故、職業病和職業危害,勞動者的安全和健康得不到保障,直接影響到生產力的發展;其次還會嚴重挫傷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甚至造成不良的職業形象,從而在更普遍的意義上影響社會生產力的發展。隻有加強勞動保護,保證安全生產,保障勞動者在生產中的安全和健康,才能有效地調動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提高勞動效率,發展社會生產力。所以,勞動保護是發展社會生產力的首要條件。生產必須安全,安全為了生產,生產與安全是統一的。
另外,做好勞動保護工作,也是社會主義國家和企業性質的根本要求。在社會主義條件下,職工群眾不僅是社會物質財富的創造者,也是國家和企業的主人。保護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不僅是發展社會生產力的一般要求,也是社會主義生產關係的客觀體現,是社會主義國家和企業的神聖職責。因此,我們黨和政府一貫重視勞動保護工作,一直把加強勞動保護作為一項基本政策。
三、工會開展群眾性勞動保護工作的依據和權力
開展群眾性勞動保護工作是由工會本身的性質決定的,也是黨和國家賦予工會的重要職責,它既關係到國家的根本利益,也關係到職工群眾的切身利益,所以黨和國家一直十分關注工會組織在勞動保護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在一係列的有關政策和法規中,都明確規定了工會組織在勞動保護方麵的職責和權力。從“共同綱領”到憲法,從“國家監察村政管理、群眾監督”的三結合管理體製到“企業負責、行業管理、國家監察、群眾監督”的四結合的工作體製,從1950年的工會法到新工會法、勞動法等等,都明確規定了工會組織有保護職工利益,監督企業行政切實執行政府頒布的有關勞動保護,勞動衛生,安全技術規定、條例的職權。這些規定,為工會組織獨立自主地做好群眾勞動保護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據和法律保障。
據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出工會勞動保護的重要性,就是代表和維護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的權益——安全和健康。這也就相應地具備了以下幾項權力:
1知情權
也就是工會有權事先了解企業有關“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的情況,了解企業作出的有關“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方麵的決定和規定。
2獨立調查權
工會有權直接進入車間、生產現場了解情況,搜集材料,召開座談會等,了解與勞動保護有關的情況。
3要求建議權
工會雖不能對違法企業、人員進行直接處罰,但有權提出口頭或書麵建議,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予糾正;對有關責任人員作出處理;對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危險作業或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事故隱患有權提出解決建議;當危及職工生命安全時,有權向行政建議組織職工撤離現場,如企業不理而造成後果,工會有權向司法機關控告。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