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服務娛樂企業的營業稅(1)(1 / 3)

2.1 營業稅的基本要素與計算

2.1.1 營業稅的概念與基本要素

一、營業稅的定義

營業稅,是對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所取得的營業額征收的一種稅。

二、營業稅的納稅人及扣繳義務人

在中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有經營行為的個人。

中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受讓方或者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非居民在中國境內發生營業稅應稅行為而在境內未設立經營機構的,以代理人為營業稅的扣繳義務人,沒有代理人的,以發包方、勞務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

三、營業稅征稅範圍

1.稅法上理解營業稅的征稅範圍。

營業稅的征稅範圍可以概括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的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對營業稅的征稅範圍可以從下麵三個方麵來理解: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是指:

①提供或者接受應稅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②所轉讓的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的接受單位或個人在境內。

③所轉讓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在境內。

④所銷售或出租的不動產在境內。

(2)應稅勞務是指屬於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範圍的勞務。單位或者個體經營者應聘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勞務,也不屬於營業稅的應稅勞務。

(3)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應稅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有償銷售不動產的行為。有償是指通過提供、轉讓、銷售行為取得貨幣、貨物、其他經濟利益。

2.娛樂業應納營業稅的具體納稅範圍。

娛樂業是指為娛樂活動提供場所和服務的業務。本稅目征收範圍包括:經營歌廳、舞廳、卡拉OK歌舞廳、音樂茶座、台球、高爾夫球、保齡球場、遊藝場等娛樂場所,以及娛樂場所為顧客進行娛樂活動提供服務的業務。

(1)歌廳,是指在樂隊的伴奏下顧客進行自娛自樂形式的演唱活動的場所。

(2)舞廳,是指供顧客進行跳舞活動的場所。

(3)卡拉OK歌舞廳,是指在音像設備播放的音樂伴奏下,顧客自娛自樂進行歌舞活動的場所。

(4)音樂茶座,是指為顧客同時提供音樂欣賞和茶水、咖啡、酒類及其他飲料消費的場所。

(5)台球、高爾夫球、保齡球場,是指顧客進行台球、高爾夫球、保齡球活動的場所。

(6)遊藝場,是指舉行各種遊藝、遊樂(如射擊、狩獵、跑馬、玩遊戲機等)活動的場所。

上列娛樂場所為顧客進行娛樂活動提供的飲食服務及其他各種服務,均屬於本稅目征收範圍。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調整營業稅稅率的娛樂業範圍的通知》(財稅〔2001〕145號)的規定,自2001年5月1日起,酒吧應按“娛樂業”征收營業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的規定,單位和個人開辦“網吧”取得的收入,也按“娛樂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3.服務業征稅範圍的確定。

服務業的征收範圍包括:代理業;旅店業;飲食業;旅遊業;倉儲業;租賃業;廣告業;其他服務業。

關於征收範圍易混淆的幾個問題:

(1)代理業中的代購代銷貨物:凡是同時具備“受托方不墊付資金;銷貨方將發票開給委托方,並由受托方將該項發票轉交給委托方”這兩個條件的征收營業稅,否則征收增值稅。

這裏的貨物包括電力、熱力、氣體等。所以物業管理公司代收的供熱費、水費等不征收營業稅,隻對手續費征稅。

(2)飲食業。

①飲食業與娛樂業的區別在於飲食場所是否提供了自娛自樂形式的歌舞活動,如果提供了娛樂活動,還要看是否收費再區分是根據服務業還是娛樂業征稅。

②飲食業附設的外賣點、門市等對外銷售貨物按兼營行為征收“增值稅”。這主要看是否“附設”對外銷售,如果在飯店內銷售,則既不是“附設”,也不是兼營。

(3)電話信息服務,對非電信部門直屬的信息台,提供的信息服務,按“服務業”征營業稅,對電信部門的信息服務,按“郵電通信業”征營業稅。

(4)租賃業與融資租賃,“融資租賃”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或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其他單位從事類似業務均按“租賃業”征稅,如出租車公司等。之所以要區分“租賃業”和“融資租賃業”,主要是計稅依據不同,營業額計算方法不一樣。

(5)旅遊景點的索道收入按“服務業――旅遊業”征收營業稅,不再按“交通運輸業”征稅。

(6)快遞業務無論是否是郵政部門開辦的,一律按“郵電通信業”征營業稅。

(7)電影發行單位以出租電影拷貝形式將電影拷貝權在一定期限內轉讓電影發行單位的行為不按“租賃業”,應按“轉讓無形資產”征營業稅。

(8)對航空運輸企業從事包機業務向包機公司收取的包機費按“交通運輸業”征營業稅;對包機公司向旅客或貨主收取的運營收入,按“服務業――代理業”征營業稅;其營業額按“代理業”差額征稅,即減除支付的包機費。

(9)電信單位提供的電信設備,電路、網絡元素的出租業務按“郵電通信業”征稅,不按“服務業――租賃業”征稅。

(10)雙方簽訂承包、租賃合同,將企業或企業部分資產出包、租賃。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費,承租費按“服務業”征收營業稅;但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費凡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屬企業內部分配行為不征營業稅:

①承包方以出包方名義對外經營,由出包方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②承包方的經營收支全部納入出包方的財務會計核算。

③出包方與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潤為基礎。

4.服務性企業應納營業稅特殊問題。

(1)娛樂場所提供飲食服務和飲食場所提供娛樂服務的征稅問題。

按照規定,娛樂場所在顧客進行娛樂的同時提供的飲食服務,應按“娛樂業”稅目征稅;而飯館、餐廳及其他飲食場所,在為顧客提供就餐的同時進行的自娛自樂形式的歌舞活動所提供的服務,一律按“娛樂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2)衝洗膠卷的征稅問題。

按照規定,照相館提供的拍攝人物景象的業務和為顧客的膠卷進行衝洗、加工、著色、放大的業務都是“其他服務業”中“照相”的征收範圍,因此,照相館和專門的膠卷擴印為顧客衝洗膠卷的業務屬於營業稅的征收範圍,而不屬於增值稅的征收範圍。

另外,照相館在照結婚紀念照等的同時,附帶提供鏡框、相冊等貨物,也應當征收營業稅。

(3)服務卡業務的征稅問題。

按照規定,對於酒店、旅館等旅店業企業的憑卡服務(即顧客在入店時,店方提供一張服務卡,顧客憑此卡住宿、吃飯、購物和享受店方提供的其他各種服務,顧客在離店時,憑此卡到櫃台統一按住宿費進行結算,店方將全部收入作為住房收入)中的貨物收入,即住宿的同時為顧客提供的貨物,是在提供服務的同時附帶銷售貨物,按稅法規定屬於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征收營業稅。

(4)上門服務的征稅問題。

按照規定,服務企業派本企業員工上門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服務,屬於營業稅的征稅範圍,應當征收營業稅。

四、稅率

服務業適用的營業稅稅率統一為5%。

實施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後,國家對所有娛樂業稅率沒有做具體規定,過去做的規定,比如財稅〔2001〕73號文件和財稅〔2001〕145號文件都廢止了,實施新法後,國家稅務總局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5%~20%之間自行確定,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五、營業稅納稅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