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企業所得稅節稅處理技巧及案例分析
企業繳納所得稅,可以按年計算,也可以分月或者分季預繳。月份或者季度終了後15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彙算清繳,多退少補。
一、預繳所得稅的賬務處理
企業應當分月或者分季(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預繳所得稅。預繳所得稅時,應當按納稅期限的實際利潤數預繳,按實際數預繳有困難的,可以按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1/12或1/4,或者經當地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預繳所得稅。
某旅店實行按月預繳所得稅辦法,2009年應納稅所得額為500萬元。則該企業2010年1月份應預繳的所得稅額為:
預繳所得稅額=500÷12×25%=10.42(萬元)
編製會計分錄如下:
借:應交稅費――預交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二、年終彙算清繳的賬務處理
某企業2009年度終了全年應繳所得稅額為120萬元,全年已預繳所得稅100萬元,則2009年終應將實際應繳所得稅數額衝減未分配利潤,編製會計分錄如下:
借:未分配利潤。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同時,結轉預繳所得稅數額,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貸:應交稅費――預交所得稅。
2010年初補繳2009年欠繳的所得稅200000元(1200000-1000000)時,根據有關憑證編製會計分錄如下:
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三、繳納滯納金的賬務處理
當企業在生產經營中發生稅款的繳納日期遲於規定日期時,這就需繳納滯納金。如企業補繳稅款比規定日期遲交5天,開出支票繳納滯納金2000元。此項會計分錄如下:
借:營業外支出。
貸:庫存現金(銀行存款)2000
四、招用下崗失業人員取得財政發放的補貼,是否需要計征企業所
得稅 根據相關規定,不征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如果公司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87號)的規定,對招用下崗失業人員取得財政發放的補貼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但其對應的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如不符合,則應記入當年收入總額計征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的節稅技巧很多,由於改革開放的逐漸深入,國家為引進外資,對三資企業實行多種優惠政策及稅率,從一定程度上來說,這對所有內資企業是很大的衝擊。為了縮小差距,服務娛樂企業應該把眼光投向納稅的籌劃上,事實上國家在合理的避稅與節稅問題上是提倡與鼓勵的。現就相關節稅技巧進行分析。
1.拆分組織結構。
“拆分組織結構”的一般原理為:分設企業,增加所得稅扣除限額,減低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費用扣除規定了限額,企業超標就要進行納稅調整。
2.會計核算調整的節稅籌劃,通過一定合法渠道調整會計核算,以達到壓縮收入總額、消除泡沫收入的目的,具體做法有:
(1)凡是企業已經發生的銷售業務,其銷售收入應適時入賬。即在會計製度及有關規定的指導下,不應該入收入類賬戶的不要入;能少入收入類賬戶的,要盡量少入;能推遲的盡可能推遲入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