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 服務娛樂企業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1)(1 / 2)

4.1 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的基本要素與計算

4.1.1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基本要素與計算

一、概念

城市維護建設稅,簡稱城建稅,是我國為了加強城市的維護建設,擴大和穩定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來源,對有經營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個稅種。

二、納稅人和征稅對象

按照現行稅法的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是在征稅範圍內從事工商經營,繳納“三稅”(即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下同)的單位和個人。任何單位或個人,隻要繳納“三稅”中的一種,就必須同時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但是服務企業和娛樂企業一般隻繳“三稅”中的營業稅。

但對以下兩種情況可另外處理:

1.海關進口貨物代征的增值稅和消費稅,不代征城市維護建設稅,而由進口單位和個人所在地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外資企業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對外資企業2010年12月1日(含)之後發生納稅義務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對外資企業2010年12月1日之前發生納稅義務的“三稅”,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三、征稅範圍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征稅範圍包括城市、縣城、建製鎮以及稅法規定征稅的其他地區。城市、縣城、建製鎮的範圍應根據行政區劃作為劃分標準,不得隨意擴大或縮小各行政區域的管轄範圍。

四、計稅依據

計算城市維護建設稅應納稅額的根據是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

城市維護建設稅是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流轉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征收的一種稅,納稅環節確定在納稅人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環節上,從商品生產到消費流轉過程中隻要發生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當中一種稅的納稅行為,就要以這種稅為依據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由於服務企業和娛樂企業一般隻繳“三稅”中的營業稅。其計稅公式是:

應納稅額=營業稅×適用稅率

五、稅率

城市維護建設稅實行的是地區差別稅率,按納稅人所在地不同,分別規定如下:

1.納稅人所在地在城市市區的稅率為7%。

2.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稅率為5%。

3.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鎮的稅率為1%。

4.納稅人所在地為礦區的,應根據行政區劃,分別按照7%、5%、1%的稅率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所有的納稅單位和個人除另有規定外,其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稅率,一律執行納稅人所在地的稅率。但對下列兩種情況,可按繳納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所在地的適用稅率就地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1)受托方代征代扣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

(2)流動經營等無固定納稅地點的單位和個人。

六、征收方式

1.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期限和納稅地點。

按照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應當與“三稅”同時繳納,自然其納稅期限和納稅地點也與“三稅”相同。

比如,某代理企業所在地在A市,而本期它在B市代銷貨物,按規定應當就其銷售貨物收入在B市繳納營業稅,相應地,也應當在B市繳納與營業稅相應的城市維護建設稅。

2.預繳稅款。

對於按規定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為一期繳納“三稅”的納稅人,應在按規定預繳“三稅”的同時,預繳相應的城市維護建設稅。

3.納稅申報。

企業應當於月度終了後在進行“三稅”申報的同時,進行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申報。

4.稅款繳納。

對於以一個月為一期繳納“三稅”的服務娛樂企業,應當在繳納當月全部“三稅”稅額時,同時按照納稅申報表確定的應納稅額全額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七、相關問題

1.海關對進口產品代征的增值稅,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2.2010年頒布的《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外資企業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對外資企業2010年12月1日(含)之後發生納稅義務的“三稅”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3.納稅單位或個人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的適用稅率,一律按其納稅所在地的規定稅率執行。縣政府設在城市市區,其在市區辦的企業,按市區的規定稅率計算納稅。

4.納稅人在被查補營業稅和被處以罰款時,依照《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應同時對其偷漏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進行補稅和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