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個人所得稅的基本要素與計算
一、定義
個人所得稅是調整征稅機關與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間在個人所得稅的征納與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二、納稅對象
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是指在中國境內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國境內居住而從中國境內取得所得的個人,包括中國國內公民,在華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員和港、澳、台同胞。
1.居民納稅義務人。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1年的個人,是居民納稅義務人,應當承擔無限納稅義務,即就其在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2.非居民納稅義務人。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1年的個人,是非居民納稅義務人,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僅就其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征稅內容
個人所得稅分為境內所得和境外所得。主要包括以下11項內容。
1.工資、薪金所得。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這就是說,個人取得的所得,隻要是與任職、受雇有關,不管其單位的資金開支渠道或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課稅對象。
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包括四個方麵:
(1)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開業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城鄉個體工商戶,從事工業、手工業、建築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及其他行業的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
(2)個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取得營業執照,從事辦學、醫療、谘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3)其他個人從事個體工商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即個人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4)上述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取得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各項應稅所得。
3.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是指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包括個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
4.勞務報酬所得。
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設計、裝潢、安裝、製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谘詢、講學、新聞、廣播、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5.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紙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這裏所說的“作品”,是指包括中外文字、圖片、樂譜等能以圖書、報刊方式出版、發表的作品;“個人作品”,包括本人的著作、翻譯的作品等。個人取得遺作稿酬,應按稿酬所得項目計稅。
6.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作者將自己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複印件公開拍賣(競價)取得的所得,應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計稅。
7.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利息是指個人的存款利息(國家宣布2008年10月8日次日開始取消利息稅)、貨款利息和購買各種債券的利息。
股息,也稱股利,是指股票持有人根據股份製公司章程規定,憑股票定期從股份公司取得的投資利益。
紅利,也稱公司(企業)分紅,是指股份公司或企業根據應分配的利潤按股份分配超過股息部分的利潤。
股份製企業以股票形式向股東個人支付股息、紅利即派發紅股,應以派發的股票麵額為收入額計稅。
8.財產租賃所得。
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
9.財產轉讓所得。
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自有財產給他人或單位而取得的所得,包括轉讓不動產和動產而取得的所得。對個人股票買賣取得的所得暫不征稅。
10.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取得的所得是非經常性的,屬於各種機遇性所得,包括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含獎金、實物和有價證券)。個人購買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獎券、中國體育彩票,一次中獎收入不超過10000元的,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10000元的,應以全額按偶然所得項目計稅。
11.其他所得。
除上述10項應稅項目以外,其他所得應確定征稅的,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個人所得稅中“其他所得”的文件規定主要有: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規定:除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情形以外,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他人的,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所得,按照“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對受贈人無償受贈房屋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其應納稅所得額為房地產贈與合同上標明的贈與房屋價值減除贈與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稅費後的餘額。贈與合同標明的房屋價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或房地產贈與合同未標明贈與房屋價值的,稅務機關可依據受贈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確定受贈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取得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違約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複》(國稅函〔2006〕865號)規定:商品房買賣過程中,有的房地產公司因未協調好與按揭銀行的合作關係,造成購房人不能按合同約定辦妥按揭貸款手續,從而無法繳納後續房屋價款,致使房屋買賣合同難以繼續履行,房地產公司因雙方協商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而向購房人支付違約金。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購房個人因上述原因從房地產公司取得的違約金收入,應按照“其他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違約金的房地產公司代扣代繳。
(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複》(財稅〔2005〕94號)的規定,個人為單位或他人提供擔保獲得報酬,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其他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所得的單位或個人代扣代繳。
四、個人所得稅免征額與起征點的疑惑
“起征點”與“免征額”有著嚴格的區別:
所謂起征點,是征稅對象達到征稅數額開始征稅的界限。征稅對象的數額未達到起征點時不征稅。一旦征稅對象的數額達到或超過起征點時,則要就其全部的數額征稅,而不是僅對其超過起征點的部分征稅。
所謂免征額是在征稅對象總額中免予征稅的數額。它是按照一定標準從征稅對象總額中預先減除的數額。免征額部分不征稅,隻對超過免征額部分征稅。
假設數字為2000元,你當月工資是2001元,如果是免征額,2000元就免了,隻就超出的1元錢繳稅,如果是起征點,則是不夠2000元的不用繳稅,超出2000元的全額繳稅,即以2001元為基數繳稅。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於2007年12月29日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根據決定,2008年3月1日起,我國個稅免征額將從當時的1600元/月上調至2000元/月。
五、征收管理
為了實現有效征管,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采用了以代扣代繳為主,納稅人自行申報為輔的征收方式。《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1.代扣代繳稅款。
代扣代繳是指按照稅法規定負有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或個人,在向個人支付應納稅所得時,應計算應納稅額,從其所得中扣除並繳入國庫,同時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的一種方法。這種方法有利於控管稅源、減少稅款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