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 稅務籌劃的原理及應用舉例
在我國娛樂業執行5%~20%的浮動稅率,具體適用的稅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在稅法規定的幅度內決定。
美國某一H公司是全球知名的娛樂業巨頭,隨著中國改革的日益深入,中國經濟與全球經濟的密切融合,H公司看好中國這個巨大的娛樂消費市場,決定在華投資興建一個大型高爾夫球場。對於選擇球場所在的地區,H公司認為A、B兩市無論在消費市場,還是在建設環境與條件等方麵,都大致相仿。
但H公司注意到,在A市娛樂業中經營高爾夫球隻執行8%的營業稅率,而在B市娛樂業中經營高爾夫球則執行15%的營業稅率,兩者相差近1倍。因此,H公司果斷決定在A市進行投資,興建高爾夫球場。H公司就是利用娛樂業的浮動稅率,在不同地區之間加以選擇,減輕了高爾夫球場投入使用後所得營業收入的稅收負擔,達到了節稅的目的。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部分娛樂業營業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01〕73號)規定,納稅人兼營稅率不同的應稅業務,應分別核算營業收入,根據各自適用稅率,分別計算應納稅額,不能分別核算的,一律按照最高的稅率計征營業稅。
某娛樂公司自己記賬:KTV包房費收入2600萬元,煙酒銷售收入900萬元,餐費收入1300萬元。
由於某娛樂公司在無法為餐飲收入開辟獨立經營場所的情況下,為了節稅,又專門成立了一家餐飲公司,在顧客消費後為顧客提供兩張“北京市服務業、娛樂業、文化體育業專用發票”:一張為某娛樂公司發出的收入項目,注明為KTV的包房費;另一張為新成立的餐飲公司發出的收入項目,注明為餐費。這樣,某娛樂公司(名義上的兩家企業)就可將總收入分成兩部分:一部分按KTV房費20%繳納營業稅,另一部分餐費及銷售煙酒收入按5%繳納營業稅。
這樣,某娛樂公司的餐費收入1300萬元及煙酒銷售收入900萬元按餐飲業繳納營業稅,包房費收入2600萬元按照娛樂業繳納營業稅。
某娛樂公司實際繳納稅款=2600×20%+(1300+900)×5%=630(萬元),少繳納的稅款=(2600+1300+900)×20%-630=330(萬元)。
此外,如果某娛樂公司既能成立專門的餐飲公司,又能為該餐飲公司提供獨立的經營場所,那麼就能完全達到合法節稅的目的,而且稅務部門對此也不會提出質疑。
稅基臨界點規避籌劃。起征點與免征額不同,免征額是對所有納稅人的減免,而起征點則是對達到或超過起征點(即臨界點)的全部進行征收。所以,起征點上下的部分稅負變化很大。
稅法規定,若稅基大於、等於1000元,即開始征收5%的稅款,也就是說起征點為1000元,稅率為5%。甲取得的應稅收入恰好是1010元,乙取得的收入為999元,於是甲需要繳稅,稅後淨收入為1010-1010×5%=959.5(元),而乙無須繳稅,淨收入也就是999元。此處甲的規避籌劃非常簡單,隻需將應稅收入來源少收入10多元,就會多獲得近40元的淨收入。
人員臨界點在我國《企業所得稅法》中有所體現。在企業所得稅的優惠辦法中有著這樣的規定:新辦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當年安置城鎮待業人員超過企業從業人員總數60%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免征所得稅3年;對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工廠和街道辦的非中途轉辦的社會福利生產單位,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35%以上的,暫免征收所得稅。
在規避平台的籌劃方法中,實際上還存在另外一類相反性質的籌劃,因為稅收懲罰也存在臨界點的問題。當然,我們應該依法納稅,實行不違法納稅籌劃,盡量避免受到稅收懲罰。但是當稅法懲罰已成為必然的時候,我們就不得不考慮避重就輕了,這時,規避籌劃也就成為必要。一般來講,應該盡量減輕違法的嚴重程度,使懲罰力度盡量小一些。如印花稅票管理,情節嚴重者受罰程度肯定高,這時納稅人就應該積極認錯,補繳稅款,使自己的行為低於情節嚴重的標準。
某小店鋪靠兩張台球桌經營,當地娛樂業營業稅稅率為5%,且起征點為每月600元。2010年5月,小店經營收入為620元,應納營業稅稅款為31元,稅後利潤為589元;2010年6月,小店經營收入隻有600元,於是應納營業稅稅款為30元,稅後利潤為570元。由於店主發現自家店鋪的營業額一般都在600元左右,遂決定將營業額控製在500~600元,於是該小店以後每月的稅款為零。
由此看出,該小店避稅籌劃利用的是起征點。規避起征點,使營業額低於起征點就無須繳納稅款。
應該說,起征點的設定是對小規模經營者的一種照顧,實質上是一種優惠辦法。與起征點相對應的是免征額,免征額是普遍性的扣繳,不屬於優惠政策,規避平台在此也無法發揮效力。具體到此例,該小店的籌劃活動的經濟意義有多大,還需要視客觀情況而定。
接上例,2010年5月,營業收入為620元,稅後利潤為589元;2010年6月,營業收入為600元,稅後利潤為570元,5月份與6月份營業收入差額為20元,利潤差額也達到19元。通過對比可以看出,營業額超過起征點但差額不大的情況下,其絕對稅負不大,但相對稅負卻很大。其原因有兩點:一是營業額接近於起征點說明營業規模很小,不多的應稅款也會給小規模營業者造成沉重負擔;二是對起征點之下的部分,尤其是接近起征點的部分與起征點之上接近起征點的部分,稅款會出現一個跳躍變化,從無到有,甚至稅款還較大。
從理論上講,如果征稅對象的稅率再高一些,起征點設定得也再高一些,避稅籌劃的效果將會更明顯。因為起征點與適用稅率的乘積為增加稅款,稅率增大,起征點提高,兩者的乘積也增大,越過起征點後的應納稅款也較大,將款額控製在起征點以下,便會規避這部分為數不小的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