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
範·戴恩推理故事二十條準則
1.作者應該把所有線索交代得一清二楚,使讀者和書中的偵探具有同等的破案機會。
2.讀者所受的蒙騙應該止於罪犯施諸偵探本身的那些詭計。
3.偵探小說不應扯上曖昧和愛情,否則就糾纏不清,使一場純粹智力的競賽複雜化。偵探小說的任務,是把罪犯繩之以法,而不是為了使有情人終成眷屬。
4.犯罪的人不應該是偵探本人,或者是警方偵探中的一員。這是一種欺騙讀者的卑鄙手段。
5.破案要靠邏輯推理,不能憑意外或者巧合。假如是罪犯自首的話,動機應該充分,否則就有如哄騙讀者去尋寶,到他放棄時,才讓他知道寶藏竟在他自己的口袋裏,這種玩笑是開不得的。
6.偵探小說當然不能沒有一個查案的偵探。偵探搜集蛛絲馬跡,加以分析最後揭露壞蛋的真正身份,一定要靠分析線索來破案,否則和小學生偷抄習題答案就沒有區別了。
7.罪案一定要是謀殺案。謀殺案越血腥越殘酷,效果就越好。比謀殺案輕微的案件實在不值得讀者花費精神和時間去翻三百多頁書。美國愛講人道主義,一宗恐怖的一級謀殺案必定會激起人們的義憤,哪怕是多麼寬厚善良的讀者也不會甘心讓凶手逍遙法外,勢必興致勃勃地投入追查。
8.破案的方法要合情合理。諸如讀心術、招靈、看水晶球那類巫術,乃是偵探小說之禁忌。和讀者鬥智的應該是個凡人,否則,讀者在玄學的第四維空間裏和神仙、幽靈鬥法,又豈有得勝的機會?
9.進行推理破案的主角隻可有一個,假如動用三四個,甚至是一群偵探來思考,不但會分散讀者的注意力,而且會打亂本來連貫的思路,讀者不知道自己的對手是誰,就會感到額外困難。再者,讀者要以一敵眾,車輪大戰,會感到疲於奔命。
10.罪犯應該是個舉足輕重的人物。這個人物至少應該是讀者所熟識的,並曾經引起過興趣的。將罪責推到一個從未出現過的人物或者無關痛癢的角色,是作者無能的一種表現。
11.凶手不可是仆人、看門人、跑腿、侍從、護林人、廚師這一類人,因其犯下的罪案是不值得寫成書的,否則讀者會覺得白白浪費了時間。凶手最好是個平時不會受到懷疑的重要人物。
12.謀殺案可以有很多宗,但罪犯隻宜有一個;同謀和幫凶可以有,但罪責一定要集中歸咎到一個黑心腸的凶手身上。這樣,讀者的義憤才有宣泄的對象。
13.在偵探小說中加進黑社會內容,會把罪責分散,這樣隻會糟蹋一宗本來十分精彩的謀殺案。一旦牽涉如黑手黨、劍魔羅刹匪一幫這類黑社會集團,小說實際上就已經變成驚險小說或警匪小說,不再是偵探小說了。罪犯當然要有個機會作公平鬥爭,但讓他有黑社會做靠山就過分了點,一般稍有自尊的高級謀殺犯是不屑與黑幫同流合汙的。
14.犯罪和破案的方法都要合乎科學。換句話說,假科學和純粹想象出來的殺人方法一定要避免。毒藥要出自《藥典》,“超鐳”這類新發現元素隻存在於作者的想象之中,同樣不適合用於偵探小說。作者一旦像儒勒·凡爾納那樣異想天開,就已經超越了偵探小說的範疇,闖進幻想小說的領域去了。
15.罪犯的真相,在閱讀小說的過程中應該頗為明顯,瞞不過特別聰明的讀者。一般的讀者假如在獲悉真相之後把小說再看一遍,他會發現真相原來一直都擺在他的眼前。一個有如偵探一樣精明的讀者,是不用把小說讀到結局就能料到凶手的身份,這樣的讀者實在不乏其人。一本構思得合情合理的偵探小說是無法將真相瞞過所有讀者的,總有讀者比作者更敏銳聰明。假若作者把案件和所有線索都交代得清清楚楚,讀者憑著獨立分析、淘汰排除和邏輯推理等方法,應該可以和偵探同時指出真凶的身份。這就是偵探小說情節動人之處,是有那麼多不屑看流行小說的人津津有味地看偵探小說的另一原因。
16.偵探小說不宜有大段的描寫和借題發揮,累贅的人物性格刻畫和氣氛營造隻會使情節呆滯,妨礙推理,就像在球賽中高歌自然之美或者在填字遊戲時大談詞源的綴字學那樣令人討厭。偵探小說要陳述案情,加以分析,進而得出結論。讀者閱讀偵探小說,追求的不是動人肺腑的抒情、華麗辭藻的描寫,而是緊張刺激的鬥智娛樂。適量的描寫和人物刻畫是需要的,但隻要能使故事有真實感,讀者能夠投入,就已經足夠了。
17.凶手不應該是個職業罪犯。劫匪小偷犯下的凶殺案由警局凶殺科處理就可以了,用不著有勞作家和業餘偵探愛好者。凶手的聲譽越顯赫越妙,道貌岸然的教會支柱、社團棟梁或以樂善好施聞名的獨身富婆乃上佳人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