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增值稅財稅處理
財稅金融
作者:陳愛香
【摘要】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企業較為常見的業務,本文結合不同納稅人企業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的增值稅稅收政策不同,從增值稅款計算、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填寫、增值稅涉稅會計分錄處理三個方麵分析說明企業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涉及增值稅時如何進行財稅處理。
【關鍵詞】 已使用固定資產 增值稅 財稅處理
企業固定資產包括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如何計稅須先把固定資產劃分為動產與不動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銷售自己使用過的不動產(房屋、建築物),不管納稅人是增值稅納稅人還是營業稅納稅人均需要交納營業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機器設備等動產,不管納稅人是增值稅納稅人還是營業稅納稅人均需要交納增值稅。本文所稱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製度已經計提折舊的機器設備等動產,不包括房屋、建築物。
一、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的增值稅財稅處理
1、購入時可抵扣進項稅額的已使用固定資產銷售的財稅處理
財稅〔2008〕170號文件第四條第(一)、(三)項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後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以後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因此,購買時可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一般納稅人再銷售時必須按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例:某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企業2014年8月出售於2009年8月購買的生產設備(適用稅率17%),購買時已抵扣進項稅額,原值20萬元,使用年限10年,假設無殘值,按年限平均法累計已計提折舊10萬元,現售價8.19萬元,並按17%適用稅率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款項已收到。
(1)增值稅額計算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 增值稅適用稅率)=81900÷(1+17%)=70000(元)
銷項稅額=銷售額×增值稅適用稅率=70000×17% =11900(元)
(2)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填寫
一般納稅人按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已使用固定資產銷售業務與企業一般貨物銷售業務的增值稅申報表填寫方法是一樣的。以本題為例,填寫方法如下:第一,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第1行“17%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第1列、第2列的“開具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項下填寫不含稅銷售額70000元,銷項稅額11900元。第二,在主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第2行 “應稅貨物銷售額”欄填寫不含稅銷售額70000元,在11行“銷項稅額”欄填寫11900元。
(3)會計分錄處理
出售設備轉入清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 100000
累計折舊 100000
貸:固定資產 200000
收到出售設備價款:
借:銀行存款 819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81900
按17%稅率計算出應交增值稅=81900÷(1+17%)×17%=70000×17%=11900
借:固定資產清理 11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