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此,受許人特別應遵守下列規定:
9.1建築物
9.1.1受許人在裝修和建設物裝飾以及產品(服務)的展示方麵都應嚴格遵守本合同附件4所列特許經營人規格所規定的條件。
至遲本合同簽字之日特許人應對裝修費用給受許人一個粗略估算。此項粗略估算費用由受許人負擔。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特許人對於上述規定所作的任何重大修改,例如補充安裝、改造……其費用均由特許人負擔。
9.1.2受許人在遵照本合同附件4所列特許人指示的同時應自負費用,保證完全維修建築物。
9.2授予的各項權利
9.2.1受許人應該按照所列條款,並在其界限內,使用第3條所規定的工業和知識產權。受許人除了出售第1條所列產品(服務)外,不得為了別的目的,使用這些權利。也不得在本合同終止後以任何理由使用這些權利。
9.2.2受許人應自負費用,在建築物內外添附特許經營的明顯的標誌,包括特許人允許受許人使用的店鋪標誌。未經特許人事前書麵同意,受許人不得添附其他明顯的成分,不論9.2.3第2項如何適用。
費用由受許人負擔,連同保險費用、維修費用以及有關的稅款(如果有的話)。
9.2.3受許人應在一切通信、發票以及在從事其活動中用的商業和廣告文件,在商業與東西和在建築物上使用“”名稱。
受許人也可標出其公司的名稱,以及任何其他法律身份,但特許人與受許人之間不可能發生混淆,受許人的身份不損害特許人名稱、標記或標誌的形象。
9.3關於客戶的形象
為了尊重客戶關於網絡牌號和商標的形象,受許人應當:
——按照適用於特許經營活動的商業習慣從事特許經營;
——不影響第261條規定,保持第1條所載商品足夠的庫存量以立即滿足客戶的需要;
——在數量上和質量上聘用必要的職工,並保證這些職工在儀表和與客戶的關係方麵能符合特許人的規格,這些規格載於手冊,作為本合同的附件2;
——嚴格認真地尊重他對貨物(服務)供應商的承諾,特別是,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供應人支付應付金額;
——不影響第11條規定,不得出售可能損害網絡牌號形象的任何產品(服務);
——將自行製定的廣告計劃事先提交特許人書麵同意,同意隻限於廣告的性質,而不涉及銷售條件,例如廣告的價格;
——對於供應的不符合本合同附件2規定的質量標準的所有物品(服務)保證立即替換或給予補償;
——受許人對顧客的投訴應當正確和勤勉地對待。
9.4商業方法
9.4.1從第5節和第6節所述的技術、商業和管理角度看,受許人應適用特許人所確立的商業方法。
受許人除為出售第1條所指商業(服務)外不得為任何目的使用這些方法,也不得在本合同終止後使用它們。
9.4.2為了維護網絡的共同身份和名譽,受許人應就可能發生的不在第941範圍內的任何問題,要求特許人給予幫助和建議。
9.4.3受許人應按第163條規定的條件舉辦廣告和促銷活動。
9.5監督程序
9.5.1特許人每季度……次,最少事前48小時書麵通知(選定日),於正常的工作日和工作時間充分進入受許人的建築物,使特許人得以確保受許人符合本合同各項條件。
為此,在特許人的要求和專家(公司審計,律師……)的協助下,可對受許人的狀態進行財務和法律審計。
此項費用應由特許人負擔。
在受許人方麵,在回答特許人(或任何其他經授權的人)提出的問題和自發地提交所有有用的資料時,向特許人提供完全的和忠實的合作。
9.5.2受許人應向特許人盡可能快地提供有關企業商務、財務或技術狀態的全部要求的資料。
每(年、季度等等)受許人都應向特許人提交下列文件:
對其餘的資料,受許人應在每月最後一天向特許人提交有關會計文件以便特許人確定第14條所規定的定期費用。
第10條保護特許人的各項權利
10.1受許人承擔義務應立即將侵犯或濫用商標,商業名稱或者其他簡稱以及任何侵權或不正當競爭情況通知特許人。
10.2受許人應就法律程序向特許人提供必要的幫助以便在訴訟中成功地得出結論。此項幫助引起的費用應由受許人(或特許人)負擔。
在事前書麵通知後,受許人如果在法律上能這樣做時,應進入任何有用的法律程序,以便特許人的權利得到確認。訴訟程序費用應由特許人(或受許人)負擔。
第11條不允許競爭
11.1受許人不得在本合同第4條所規定的地區內:
——直接或間接地、獨立地或作為一雇員,代表他自己或者使用任何其他人的名義,進行具有類似性質的任何商業活動,從而按本合同所述條款銷售產品(提供服務)。
——給予金融援助或投資於一家競爭者公司,而此類援助或投資使他能對公司的經濟活動產生任何影響。
如果受許人不遵守上述111條中規定的義務,他應依法支付合同賠償金,無須任何事先通知。
11.2如果受許人決定開發一家非競爭性的公司,他必須事先用書麵通知特許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