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契約就是要“以社會的力量保障個人的生命財產”,如此就需要兩個前提:一個是個人與大眾要相互結合,一個是保證個人仍享有往日的自由。盧梭把社會契約作了一個淺顯的闡釋,他認為:“我們每個人都把自己的一切權利付諸全體,受全體意誌的指揮,而個人同時也是全體中的成員。”個人基於這種平等地位自然結合成為社會,個人從社會獲得有力的保障。個人與社會的關係經過調和,進而成為聚合的團體。這種團體古時稱之為“城市”,現在則稱之為“共和國”,個人就是人民或國民。
同時,盧梭也強調社會契約必須由個人共同遵守,任何人如果不遵守公共意誌,其他人都要強迫他遵守。有了這種保障,契約的存在才有意義,而不是一紙空文。個人的自由也受團體意誌的保護,不會遭到無理的剝奪。國家政治機構的行為要受到公共意誌的約束,這樣就不會變成專製機構。
盧梭的自由思想注重社會、國家的平等利益,個人與社會團體需要法律約束自身的行為。他認為,社會團體形成之後,必然會產生政治活動,這時候就需要法律保障社會及個人的行為。在法律的範圍內,規定個人的權利和義務,以便社會取得更好的發展。他指出:“法律的目的永遠是公共的,即法律所考慮的人民是全體人民,而不是個別的人民或行為。”盧梭認為法律建立在公正、平等的原則之上,屬於公共意誌。
就法律的公平原則而言,盧梭認為法律不能指定或授權某人屬於某種階級;法律可以規定國家的政體,但不能指定君主、國王或王室人員,因為這些都屬於個別事物,應由公共意誌來決定。這也就是近代的民主觀念,國君由民意產生,而非世襲。
就法律的立法職權而言,盧梭認為,法律既是基於公共意誌產生,絕不會不公正,而人民服從法律則是共同的義務,同時依然擁有個人自由。國王是國家的一分子,他的權限自然低於法律,且無法專權。人民既要受到法律的約束,同時也是法律的製定者。盧梭認為,借著法律的規範管理,並且以公共利益為主旨,國民才能享有平等的權利。他把法治國家稱為“共和國”,他說:“凡合法的政體便是共和政體。”由此可以看出他對民主國家的期望。
國家的組成在於人民的公共意誌。盧梭認為一個國家一定要先有一個安定的基礎,而為了使國家處於平衡狀態,最重要的就是要有強固健全的組織,良好的政府才能使國家處於穩固的地位。那麼,維持這種平衡狀態的因素是什麼呢?“自然的關係與法律的完全一致”,立法者必須明確法律的目的及公共利益。盧梭將製定法律的目的分為兩個:一是自由,一是平等。
良好的法律,在不同的民族中,應依照該地的具體情形和人民的風俗習慣來製定或修改,而其最終目的是有益於國家的穩固與持久。
在《社會契約論》中,盧梭還特別強調了政府及各種政體的關係。他認為公共的意誌需要一個行政機構來表達,該機構必須在公共意誌下做事,能夠溝通國家與人民的意見。
盧梭將政府定義為:“政府就是介於人民和主權體之間的媒介,使兩者互相交涉溝通,並負責實施法律及維護自由的機構。”政府人員稱做行政官或君主,整個行政團體則稱之為行政當局。可見執政者與主權者之間是一種雇傭關係。主權者對於執政者的權力可以加以限製,也可以收回。政府是依民意而產生的,政府從主權者那裏得到命令並合法施行。
盧梭認為政府首腦應以公共意誌為依據,以公共力為行使政權的力量。所以,如果他依自己的意誌做些與公共意誌毫不相關的事時,他與團體的關係就脫離了,即他違背了民意。如果政府首腦以他自己的特殊意誌濫用公共力量,壓迫人民,社會就會趨向瓦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