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研究
政府與公共管理
作者:韓銳等
摘要:本文在內蒙古自治區“8337”發展的獨特背景下,將社會保障的基本理論和實證分析相結合,係統分析內蒙古基本社會保障均等化水平,剖析其基本社會保障均等化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成因,結合內蒙古社會發展的特點,探索進一步提升內蒙古基本社會保障均等化的對策。
關鍵詞:基本公共服務 社會保障 均等化 內蒙古
2006年《中共中央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中首次明確提出“完善公共財政製度,逐步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以來,政府就明確了逐步完善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方針。基本社會保障是基本公共服務的重要組成部分,基本社會保障均等化問題不僅事關民生,更是社會主義公平正義的本質要求。基本社會保障均等化的實現,將有利於帶動其他公共服務項目均等化的實現。
內蒙古地域遼闊,東西部之間、城市與農牧區之間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水平有很大差異,不同地域的公民對社會保障需求也有著不同的偏好,因此,社會保障的發展模式和供給水平不可能做到完全一致。但人們所享有的基本社會保障應大體實現均等,這是賦予公民有尊嚴的生活以及社會正義與和平的基礎。內蒙古作為我國少數民族地區之一,其基本社會保障水平不僅關係到全區各族群眾的切身利益,而且直接影響民族團結和國家穩定。為此,對內蒙古基本社會保障均等化進行專門研究有助於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內蒙古可持續協調發展。
本文在內蒙古自治區“8337”發展的獨特背景下,將社會保障的基本理論和實證分析相結合,係統分析內蒙古基本社會保障均等化水平,剖析其基本社會保障均等化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成因,結合內蒙古社會發展的特點,探索進一步提升內蒙古基本社會保障均等化的對策,從而為深入推進全區基本社會保障均等化提供理論依據和決策參考。
1.內蒙古基本社會保障均等化程度分析
1.1內蒙古基本社會保障均等化評價指標體係構建
考察一個國家或地區基本社會保障的均等化水平可以通過基本社會保障的覆蓋率、支出增長率、財政支出負擔係數、國民經濟負擔係數和人均支出水平等指標[1]來衡量。為了能綜合反映出內蒙古基本社會保障均等化的總體情況,本文采用上述指標構成的指標體係,並從一定層麵就內蒙古與全國平均水平展開比較研究。
1.2內蒙古基本社會保障均等化度量
基本社會保障覆蓋率。采用基本社會保障覆蓋率指標可以從總體上衡量一個國家或地區的基本社會保障發展水平。從理論上講,基本社會保障的覆蓋率應該達到100%[1],做到“應保盡保”。
從基本社會保障覆蓋率來看,2011-2013年間,基本養老保險覆蓋率最高,基本醫療保險覆蓋率較高,但二者與指標標準值相比仍有一定差距,而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覆蓋率較低,且與“應保盡保”的標準相比相差懸殊。從發展趨勢來看,與2011年相比,2012年、2013年從業人員養老保險覆蓋率由65.08%分別提高到94.4%、93.62%,醫療保險覆蓋率波動由72.95%提高到2012年的74.39%,2013年有所下降,為72.31%;失業保險覆蓋率有所下降,由18.69%分別下降到17.9%、17.11%;工傷保險覆蓋率由18.11%分別提高到19.13%、20.34%;生育保險覆蓋率有所下降,由21.17%分別下降到21.12%、20.9%。總體來看,養老保險和工傷保險覆蓋率呈穩定上升趨勢,並且養老保險覆蓋率提高幅度最大;醫療保險覆蓋率呈波動式發展;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覆蓋呈下降趨勢。綜上分析,內蒙古基本社會保障覆蓋率較低,發展態勢不穩定。
基本社會保障支出增長率。基本社會保障支出增長率通常是指隨著經濟、社會發展以及人口的變化導致的社會保障支出的變化。從內蒙古與全國2011-2013年基本社會保障支出增長率來看,2011-2013年,內蒙古社會保障支出絕對數量每年均有增長,但相對增長比較緩慢,增長率分別為24.93%、19.64%和12.11%,增長率較低且呈下降趨勢。並且,2013年內蒙古基本社會保障支出增長率比同期的全國平均水平低2.44個百分點。
基本社會保障財政支出負擔係數。基本社會保障財政支出負擔係數反映了一國或地區財政對基本社會保障發展的支出能力和政府財政對基本社會保障的支持及投入力度。根據國際經驗,該指標標準值可以確定為30%[1]。依據2011-2013年《內蒙古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計算得到同期內蒙古基本社會保障財政支出負擔係數分別為12.18%、12.71%和13.3%,全國基本社會保障財政支出負擔係數分別為10.23%、10.01%和10.32%,內蒙古基本社會保障財政支出負擔係數與該指標標準值30%相比仍有較大差距,但高於同期的全國平均水平。從發展趨勢來看,內蒙古基本社會保障財政支出負擔係數逐年上升。
基本社會保障國民經濟負擔係數。在實現基本社會保障均等化過程中,基本社會保障國民經濟負擔係數也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指標,它反映了國民經濟發展對基本社會保障的承載能力。根據國際經驗,該指標標準值確定為16%[1]。依據2011-2013年《內蒙古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計算得到同期內蒙古基本社會保障國民經濟負擔係數分別為2.55%、2.72%和2.9%,全國基本社會保障國民經濟負擔係數分別為2.36%、2.42%和2.53%,內蒙古基本社會保障國民經濟負擔係數與該指標標準值16%相比差距較懸殊,但高於同期的全國平均水平。從發展趨勢來看,內蒙古基本社會保障國民經濟負擔係數逐年上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