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三權”融資有望破題
特別策劃
加快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係,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這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備受矚目的亮點之一,為包括林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這“三權”的抵押融資工作的全麵展開做了進一步鋪墊。從今年年初中央提出全麵開展農村土地確權改革,到十八屆三中全會賦予農民對承包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以及宅基地用益物權,讓農民享有更多財產權利,這些惠農政策的延續和遞進,將讓我國農民有更多機會分享改革帶來的實惠。
雖然早在1978年底召開的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後,舉世矚目的農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製就開始推行,農民獲得了土地承包經營權。但是由於產權界定不明晰,農民缺失固定明確的承包地財產權利,每年都可能調整的土地承包權,讓很多農民不敢貿然租用土地,也使得農村“三權”抵押融資貸款工作難以得到全麵發展,農村資金匱乏難以得到緩解,製約著農村經濟發展。
今年年初,中央一號文件明確提出,有效保障農民財產權利,全麵開展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製度,強化對農村耕地、林地等各類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保護。今年,全國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基本完成;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試點範圍擴大到105個縣市區;國家將用5年時間,基本完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農村土地確權登記完成後,農民的土地就有可能抵押、貸款,實現產權收益。
在充分準備的基礎上,在億萬農民的深切期盼中,今年11月15日,十八屆三中全會發布《中共中央關於全麵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決定》提出:“賦予農民對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轉及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允許農民以承包經營權入股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製度,選擇若幹試點,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探索農民增加財產性收入渠道。建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推動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公開、公正、規範運行。讓廣大農民平等參與現代化進程、共同分享現代化成果。要加快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係,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同時,“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製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土地改革有了重大的政策突破,這一係列措施,將促進農民宅基地等實現由資源屬性向財產屬性的轉變。
賦予農民對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轉及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使農民對承包地的權能更加完整和充分。這有利於進一步完善農民同土地的關係,有利於維護農民土地權益,有利於保護土地使用權作為農民的用益物權,有利於擴展農地的生產經營功能,有利於促進農業農村發展。我國農村土地屬於集體所有,農民通過承包經營獲得的是土地的使用權。現行情況下,農民擁有的土地使用權主要是兩個部分,一個是土地承包經營權,包括耕地、林地、草地的承包經營權,按有關法律規定,耕地承包期為30年,草地承包期為30~50年,林地承包期為30~70年;另一個是宅基地使用權。另外,農民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集體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獲得“四荒地”承包經營權。按現行法律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屬於用益物權,農民享有的承包地權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以及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其他流轉方式。但是,由於《物權法》規定,耕地、宅基地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能抵押,因而使得農民擁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用益物權權能不完整、不充分。賦予農民更多的土地使用權權能,就是賦予農民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擁有抵押、擔保等權利,使農民能夠以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抵押、擔保等活動。將抵押擔保權注入土地承包經營權權能,可以充分活化土地使用權的金融功能和作用,擴大農村有效擔保物範圍,有效緩解農業農村發展中麵臨的融資難難題,使農業農村發展獲得有效金融支持,為農業現代化發展提供強大動力。所以,在農民已經擁有的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以及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其他流轉方式權能基礎上,賦予農民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使農民擁有的承包地權能更加完整和充分,是實踐的迫切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