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中國—東盟自貿區爭端解決機製的完善(1 / 3)

中國—東盟自貿區爭端解決機製的完善

國際研究

作者:楊海濤

【摘要】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爭端解決機製建立時間尚短,爭端解決機製的成熟與完善需要一個長期的發展過程,該機製在適用競合、適用主體、仲裁機製等方麵尚不完善,需要借鑒歐盟與北美自由貿易區爭端解決機製的相關經驗,同時緊密結合自貿區的自身實際不斷加以完善,使該機製更有利於解決中國與東盟各國間的經貿爭端。

【關鍵詞】中國—東盟自貿區 爭端解決機製 完善

【中圖分類號】G633.23 【文獻標識碼】A

為妥善解決彼此間的經貿糾紛,中國與東盟各成員國於2002年11月4日齊聚柬埔寨首都金邊,共同簽署了《中國—東盟全麵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的爭端解決機製協議》(簡稱《爭端解決機製協議》)。該協議的內容十分豐富,涉及到對爭端解決機製的適用主體、適用範圍、適用競合與適用方式等一係列法律問題的規定。在此協議的規範和指導下,中國—東盟自貿區爭端解決機製(簡稱CAFTA爭端解決機製)正式建立。該機製運行10年來,對於解決中國與東盟各國間的經貿爭端、推動和深化自貿區的經濟合作發揮了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但其與歐盟和北美自貿區較為成熟的貿易爭端解決機製相比還存在不足,尚有以下幾方麵亟待完善。

CAFTA爭端解決機製在適用競合方麵的問題與完善

CAFTA爭端解決機製適用競合存在的問題。在適用競合方麵,《爭端解決機製協議》第二條第七款規定了CAFTA爭端解決機製在其適用範圍方麵擁有一定程度的排他性管轄權,即雖然允許爭端方選擇其他爭端解決機製,但這種選擇是唯一的,一旦選擇了CAFTA爭端解決機製便排除了其他爭端解決機製的適用,如此規定有助於提高CAFTA爭端解決機製的可預見性與穩定性,因為爭端當事方可以依據對方已經選擇了CAFTA爭端解決機製這一法律行為,推斷出其已放棄尋求其他爭端解決機製,同時該規定也可避免在CAFTA爭端解決機製相關程序啟動後又在中途被其他爭端解決機製所取代。但該規定在實踐中會遇到該爭端解決機製與WTO爭端解決機製的競合問題,即如果東盟A、B兩個爭端國同屬於WTO成員國,且雙方未就爭端解決機製的選擇達成一致,一方出於自身利益不顧另一方的反對繞過CAFTA爭端解決機製率先通過申訴啟動WTO爭端解決機製,則即排除了CAFTA爭端解決機製,使另一方喪失了選擇該機製的權利。從2004年美國訴墨西哥飲料稅收案來看,WTO在麵臨其與區域貿易協定(RTAS)管轄權衝突及相關爭議時,通常不會適用區域貿易協定,理由是“它們並非WTO協定”。目前,東盟成員國已全部加入WTO組織,因此這種適用競合將難以避免。按照目前《爭端解決機製協議》的規定,容易導致部分爭端方繞過CAFTA爭端解決機製直接選擇更為完善、權威的WTO爭端解決機製,而不顧其他爭端方試圖尋求CAFTA爭端解決機製的意願,長期以往將會弱化甚至邊緣化CAFTA爭端解決機製,阻礙中國與東盟區域經濟一體化目標的全麵實現。

EU與NAFTA的相關啟示。在適用競合方麵,當歐盟(EU)與北美自由貿易區(NAFTA)爭端解決機製與WTO爭端解決機製出現競合時,往往會出於維護區域利益的考慮,要求兼具WTO和RTA(區域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爭端方一旦發生彼此間的商貿糾紛,應當優先尋求RTA的爭端解決機製進行內部解決。例如NAFTA協定規定,兼具WTO和NAFTA雙重成員身份的爭端方可以在 NAFTA爭端解決機製與WTO爭端解決機製中做出唯一性的抉擇。EU也有類似規定,即要求歐盟成員國發生經貿爭端後應當優先尋求EU爭端解決機製解決彼此的糾紛,隻有當這一訴求無法實現時才能考慮轉向尋求WTO等爭端解決機製。上述規定的目的旨在保護RTA的自身權益及其爭端解決機製作用的切實發揮,從實踐效果來看,由於RTA爭端解決機製更為熟悉和適應本區域經貿爭端的實際情況,因而更有利於合理相關爭端。

對CAFTA爭端解決機製在適用競合方麵規定的完善設想。對於前述CAFTA爭端解決機製在適用競合方麵的規定存在的弊端,筆者結合中國—東盟自貿區經貿發展的實際情況,同時借鑒EU與NAFTA在此方麵的經驗,建議修改《爭端解決機製協議》的相關規定,允許爭端方根據意思自治原則的原則,自由地選擇適用CAFTA或其他爭端解決機製。但應同時規定,一旦當爭端雙方無法就爭端解決機製的選擇達成一致意見時,應當優先適用CAFTA爭端機製。這既可保持相關規定的靈活性,又能一定程度地保障該機製的權威性與優益性,為其穩定發展提供製度條件,同時由更熟悉中國及東盟各國國情的CAFTA爭端解決機製來解決其爭端也更有利於協調各方利益,從而更為妥善、合理地解決爭端,實現各爭端方利益的平衡與互贏。

CAFTA爭端解決機製適用主體的問題與完善設想